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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列克西把法律论证的整个流程划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外部证成并非一种全新的理论创造,而是基于法律商谈理论对传统的法律方法所作的一种理论改造,其主要功能是证成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方法所形成的法律推理大前提的合理性、正当性或可接受性.在一些思维规则的支撑和约束下,外部法律证成可以重构为逻辑有效的论证.但外部法律证成的最终依据,只能是司法者在个案中对法治理念或法律原则的解读与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