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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证据是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及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判决的直接依据。我国法律对于刑事案件证据的调查、举证、质证、采信等有着明确的规定。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证据制度体系,对于切实防范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刑事案件证据体系的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重点研究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体系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刑事案件 证据 刑讯逼供
作者简介:曾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52-01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及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判决的直接依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形式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证据共有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豍。
对于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来说,以上几种证据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审判证据制度体系却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必须引起我们充分的重视。
一、我国现行刑事审判证据制度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
应当说,我国现行刑事审判证据制度体系主要面临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刑事案件取证工作面临较大困难。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困难,一方面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前期立案侦查阶段面临着取证困难,另一方面也指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委托人在刑事诉讼工作前期进行的调查取证准备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委托人来说,需要在掌握和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之上,才可能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法庭辩护,而这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与公安机关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委托人不具有取证的强制力保证,其与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不利于保护现行刑事审判证据制度的公正性。
2.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形式效力不对等。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各证据形式的效力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长期存在“重口供、轻其他”的情况,也就是说,各级法院对于口供的采信程度要大于其他证据形式。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口供是犯罪嫌疑人亲口说出,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也受到我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影响,同时也是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
3.刑事审判证据制度的辨别机制不健全。虽然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审理可采信的证据形式,但是对于这些证据形式的辨别问题却缺少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死刑、死刑缓期执行及无期徒刑等严重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证据,没有明确的辨别和区分标准,这样非常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体系的重要意义
1.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证据制度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我国现行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证据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刑讯逼供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采取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认定其有罪的口供。刑讯逼供行为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原则及“重口供”原则基础之上的,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恶性犯罪行为豎。经过完善和修订以后,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会全面采信有效的证据类型,就从源头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的出现。
3.完善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申诉权、辩护权、人身权等等。通过完善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地推动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在案件调查、审理及判决阶段分别形成有效地保护措施。
三、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体系的若干思考
1.全面提高其他证据类型的有效性。今后,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逐步提高除口供外其他证据形式的采信力度,并以此作为案件判决审理的直接依据。在案件审理调查阶段,也可以运用科技手段,在物证、书证、勘验报告等证据中加大调查取证力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的出现。
2.提高刑事案件证据辨别制度的有效性。为了提高刑事案件证据辨别制度的有效性,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于近期联合出台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此作为死刑等恶性刑事案件审理判决证据辨别制度的补充规定,这样就直接完善了死刑等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证据制度,提高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笔者认为,今后一个阶段,有关部门也应就其他刑事案件证据辨别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以此全面提高我国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3.提高刑事案件取证收集工作的有效性。今后,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刑事案件证据取证收集制度,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引导公民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及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公民也要积极配合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委托人和代理人进行证据收集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和实现。
注释:
豍崔敏主编.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豎张传伟.刑讯逼供及遏制对策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关键词 刑事案件 证据 刑讯逼供
作者简介:曾风,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52-01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及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判决的直接依据。我国《刑法》、《刑诉法》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形式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证据共有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豍。
对于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来说,以上几种证据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审判证据制度体系却面临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必须引起我们充分的重视。
一、我国现行刑事审判证据制度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
应当说,我国现行刑事审判证据制度体系主要面临的问题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刑事案件取证工作面临较大困难。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刑事案件调查取证困难,一方面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前期立案侦查阶段面临着取证困难,另一方面也指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委托人在刑事诉讼工作前期进行的调查取证准备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委托人来说,需要在掌握和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之上,才可能做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法庭辩护,而这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与公安机关不同,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委托人不具有取证的强制力保证,其与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不利于保护现行刑事审判证据制度的公正性。
2.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形式效力不对等。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各证据形式的效力具有一致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长期存在“重口供、轻其他”的情况,也就是说,各级法院对于口供的采信程度要大于其他证据形式。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口供是犯罪嫌疑人亲口说出,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也受到我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影响,同时也是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
3.刑事审判证据制度的辨别机制不健全。虽然法律规定了刑事案件审理可采信的证据形式,但是对于这些证据形式的辨别问题却缺少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死刑、死刑缓期执行及无期徒刑等严重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证据,没有明确的辨别和区分标准,这样非常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体系的重要意义
1.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证据制度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我国现行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证据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刑讯逼供是指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采取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获取认定其有罪的口供。刑讯逼供行为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原则及“重口供”原则基础之上的,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恶性犯罪行为豎。经过完善和修订以后,司法机关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会全面采信有效的证据类型,就从源头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的出现。
3.完善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申诉权、辩护权、人身权等等。通过完善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地推动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在案件调查、审理及判决阶段分别形成有效地保护措施。
三、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证据制度体系的若干思考
1.全面提高其他证据类型的有效性。今后,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逐步提高除口供外其他证据形式的采信力度,并以此作为案件判决审理的直接依据。在案件审理调查阶段,也可以运用科技手段,在物证、书证、勘验报告等证据中加大调查取证力度。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等恶性行为的出现。
2.提高刑事案件证据辨别制度的有效性。为了提高刑事案件证据辨别制度的有效性,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于近期联合出台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此作为死刑等恶性刑事案件审理判决证据辨别制度的补充规定,这样就直接完善了死刑等刑事案件审理工作证据制度,提高了案件审理的准确性。笔者认为,今后一个阶段,有关部门也应就其他刑事案件证据辨别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以此全面提高我国刑事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3.提高刑事案件取证收集工作的有效性。今后,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刑事案件证据取证收集制度,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引导公民积极主动地配合司法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及取证工作。另一方面,公民也要积极配合犯罪嫌疑人的法定委托人和代理人进行证据收集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和实现。
注释:
豍崔敏主编.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豎张传伟.刑讯逼供及遏制对策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