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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生效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过于原则化,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拟在新的立法基础上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做出梳理,并就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具有证据属性,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和选任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如何在诉讼程序中应用问题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