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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畜牧兽医站作为畜禽防疫检疫和畜牧生产技术推广的最前沿.目前虽然在从事畜禽防检工作,但与《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动物防疫法》第2章第13条“乡、民族乡、镇的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所谓“动物防疫组织”并未指明是乡镇兽医站。因而借着这次《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机遇.我们认真学习文章精神,结合基层兽医站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乡站改革提出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