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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基本上都源于法学教育的同质化与法治人才需求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这也就是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克服这个矛盾的基本路径是对我国的法学教育进行多元化改造,以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实现不同层次法治人才培养的差异化;积极发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多样化法治人才的主渠道作用;把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中解放出来;建立和法学教育衔接紧密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多元化的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关键词]法学教育; 内涵式发展; 同质化; 多样性; 主要矛盾;
中图分类号:D90-4;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5-0225-01
一、我国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同质化与人才多样性
(一)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缘由
(1) 法学教育定位不清楚。法学界在此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目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通识教育说;二是精英教育说;三是职业教育说;四是应试教育说;五是学历教育说;六是基础性教育说。”
(2) 法学教育层次界定不清晰。“对中国法学本科生与法律专业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内容还没有做出十分清晰的界定, 导致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实际上并未成型。”
(3) 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课程设置较死板, 必修课程数量太多, 选修课大多成为摆设。”
(4) 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缺乏, 导致法科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工作时, 眼高手低, 动手能力不强。“有关法律技能训练的缺漏, 是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尽管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环节, 但实践证明, 几个月的实习对于法律技能的形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二) 法学教育同质化的内涵及其表现
第一, 法学本科、硕士、博士教育层次化不明显。法学本科生、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没有分出明显的层次, 除了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有差异外, 在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等方面, 基本是一样的。
第二, 法学學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教育趋同。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实际上没有分出不同的类别, 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现象。 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并没有很好实现设立它的初衷, 这种研究生教育的实务培养导向并没有在法学教育中得到很好的贯彻, 其不应该有的“学术型色彩”, 却顽固地体现在方方面面。
第三, 法学院校 (系) 特色不突出, 同质化严重。我国有六百多所本科院校设有法学专业, 这六百多所高校有的是综合性大学, 有的是理工类大学、有的是财经类大学, 还有的是专门的政法院校。但是, 不管是什么类型、哪个地区的大学, 其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法、教学内容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总之, 我国法学院校培养的人才, 基本上属于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 但法律职业技能较差、法律职业伦理训练不足、缺乏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
(三) 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及其原因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 传统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分工也日益广泛和深入。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治建设的加强, 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元化趋势将更加明显和迫切。。
二、改革我国法学教育是解决主要矛盾的基本方法
其一, 把所有的法科毕业生都培养成全能型人才, 以便于他们能够适应各种法律工作岗位, 既能够到西部基层司法机关就业, 也可以到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机构工作。这种人才不仅懂法律, 还懂经济、政治、科技、管理等专业知识;不仅有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 还有娴熟的法律工作技能;不仅要懂中国的法律, 还要懂其他国家的法律。但是, “人之才行, 自昔罕全。苟有所长, 必有所短”。
其二, 在科学设计的基础上, 通过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 培养出有不同特长的法科毕业生, 实现“法学教育产品”———法科毕业生的多样化, 以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简单地说, 就是通过法学教育的多元化, 实现法科毕业生群体的多样化, 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
三、解决我国法学教育主要矛盾的配套性措施
(一) 简化考试, 把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中解放出来
从选拔人才的角度看, 有的考试完全没有必要, 之所以没有取消, 纯属部门利益作祟。比如, 公务员考试, 有必要中央和地方分开考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成绩就不能作为地方录用人才的标准吗?再如, 法科毕业生去法院、检察院工作, 有司法考试成绩还不行, 还得参加公务员考试。且不论法官、检察官是否应该混同公务员进行管理, 单从选拔人才的角度看, 一个没有专业特色的公务员考试, 能抵得上组织严密、出题严谨、阅卷严格的司法资格考试吗?因此, 大学生参加了国家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成绩合格的, 去地方党政机关工作的, 不需再参加地方公务员考试;应当取消法科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工作时要求的公务员考试, 以司法资格考试成绩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 作为决定是否录用的主要标准。
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学博士研究生进行贯通式培养, 更多地采用硕、博连读的方式。在硕、博连读的模式中,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取消, 改为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标准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末位淘汰。对于不适合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 两年研究生学习生活结束后, 予以淘汰, 转为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格毕业, 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二) 建立和法学教育紧密衔接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
第一,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 欲从事司法工作的, 可以凭着司法资格考试成绩到一家国家认可的法学院 (系) 申请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学习期间, 进行司法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专精化培养,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司法技能和司法相关知识。两年学习期满, 按照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进行毕业考试, 考试合格的, 发给司法从业资格证书, 到法院、检察院申请工作。
第二, 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欲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 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 考试合格, 进入一个法学院 (系) 攻读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作为“法律事务人才”进行培养。学习内容以国家教育部确定的10门法学核心课为主, 同时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事务工作技能的学习与训练。学习期满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进入相关领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此类专业型研究生如果只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而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也不得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律师、公证等专业工作。
第三, 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后, 欲从事司法工作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的, 在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后, 必须在一个法律职业职前培训机构进修一年, 获得司法技能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技能。
(三) 加强多元化的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改革, 强制有关法学院 (系) 引进一批有法律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的教师, 充实到法学教师队伍中来。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 根据国外的经验, 给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授课的教师, 至少有三分之一是有法律实践经验、法律职业技能的专家。
参考文献:
[1]梁经顺,肖洪. 论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学生能力的培养[J].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1):176-180.
[2]曹洪军. 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的专业结构性矛盾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1.
[关键词]法学教育; 内涵式发展; 同质化; 多样性; 主要矛盾;
中图分类号:D90-4;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35-0225-01
一、我国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矛盾:同质化与人才多样性
(一)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缘由
(1) 法学教育定位不清楚。法学界在此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目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通识教育说;二是精英教育说;三是职业教育说;四是应试教育说;五是学历教育说;六是基础性教育说。”
(2) 法学教育层次界定不清晰。“对中国法学本科生与法律专业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内容还没有做出十分清晰的界定, 导致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实际上并未成型。”
(3) 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课程设置较死板, 必修课程数量太多, 选修课大多成为摆设。”
(4) 法科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缺乏, 导致法科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工作时, 眼高手低, 动手能力不强。“有关法律技能训练的缺漏, 是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尽管我国法学教育中也有实习的环节, 但实践证明, 几个月的实习对于法律技能的形成来说是远远不够的。”
(二) 法学教育同质化的内涵及其表现
第一, 法学本科、硕士、博士教育层次化不明显。法学本科生、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没有分出明显的层次, 除了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有差异外, 在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等方面, 基本是一样的。
第二, 法学學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教育趋同。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实际上没有分出不同的类别, 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现象。 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并没有很好实现设立它的初衷, 这种研究生教育的实务培养导向并没有在法学教育中得到很好的贯彻, 其不应该有的“学术型色彩”, 却顽固地体现在方方面面。
第三, 法学院校 (系) 特色不突出, 同质化严重。我国有六百多所本科院校设有法学专业, 这六百多所高校有的是综合性大学, 有的是理工类大学、有的是财经类大学, 还有的是专门的政法院校。但是, 不管是什么类型、哪个地区的大学, 其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方法、教学内容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
总之, 我国法学院校培养的人才, 基本上属于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 但法律职业技能较差、法律职业伦理训练不足、缺乏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
(三) 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及其原因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 传统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分工也日益广泛和深入。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治建设的加强, 社会对法治人才需求的多元化趋势将更加明显和迫切。。
二、改革我国法学教育是解决主要矛盾的基本方法
其一, 把所有的法科毕业生都培养成全能型人才, 以便于他们能够适应各种法律工作岗位, 既能够到西部基层司法机关就业, 也可以到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机构工作。这种人才不仅懂法律, 还懂经济、政治、科技、管理等专业知识;不仅有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 还有娴熟的法律工作技能;不仅要懂中国的法律, 还要懂其他国家的法律。但是, “人之才行, 自昔罕全。苟有所长, 必有所短”。
其二, 在科学设计的基础上, 通过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法学教育, 培养出有不同特长的法科毕业生, 实现“法学教育产品”———法科毕业生的多样化, 以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简单地说, 就是通过法学教育的多元化, 实现法科毕业生群体的多样化, 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样性需求。
三、解决我国法学教育主要矛盾的配套性措施
(一) 简化考试, 把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中解放出来
从选拔人才的角度看, 有的考试完全没有必要, 之所以没有取消, 纯属部门利益作祟。比如, 公务员考试, 有必要中央和地方分开考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的成绩就不能作为地方录用人才的标准吗?再如, 法科毕业生去法院、检察院工作, 有司法考试成绩还不行, 还得参加公务员考试。且不论法官、检察官是否应该混同公务员进行管理, 单从选拔人才的角度看, 一个没有专业特色的公务员考试, 能抵得上组织严密、出题严谨、阅卷严格的司法资格考试吗?因此, 大学生参加了国家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成绩合格的, 去地方党政机关工作的, 不需再参加地方公务员考试;应当取消法科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工作时要求的公务员考试, 以司法资格考试成绩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 作为决定是否录用的主要标准。
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学博士研究生进行贯通式培养, 更多地采用硕、博连读的方式。在硕、博连读的模式中,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可以取消, 改为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标准对硕士研究生进行末位淘汰。对于不适合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 两年研究生学习生活结束后, 予以淘汰, 转为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格毕业, 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二) 建立和法学教育紧密衔接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
第一,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 欲从事司法工作的, 可以凭着司法资格考试成绩到一家国家认可的法学院 (系) 申请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学习期间, 进行司法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专精化培养, 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司法技能和司法相关知识。两年学习期满, 按照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进行毕业考试, 考试合格的, 发给司法从业资格证书, 到法院、检察院申请工作。
第二, 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欲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 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 考试合格, 进入一个法学院 (系) 攻读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作为“法律事务人才”进行培养。学习内容以国家教育部确定的10门法学核心课为主, 同时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事务工作技能的学习与训练。学习期满后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者进入相关领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此类专业型研究生如果只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而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也不得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律师、公证等专业工作。
第三, 法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后, 欲从事司法工作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的, 在通过司法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后, 必须在一个法律职业职前培训机构进修一年, 获得司法技能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技能。
(三) 加强多元化的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改革, 强制有关法学院 (系) 引进一批有法律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的教师, 充实到法学教师队伍中来。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 根据国外的经验, 给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授课的教师, 至少有三分之一是有法律实践经验、法律职业技能的专家。
参考文献:
[1]梁经顺,肖洪. 论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学生能力的培养[J].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11):176-180.
[2]曹洪军. 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的专业结构性矛盾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