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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一直是预告登记中矛盾的焦点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将商品房预售制中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预告登记制度,以“商品房所有权预告登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设计,并未充分考虑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特殊性。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虽然不是本登记,但是赋予优先受偿效力有利于明晰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和避免在商品房预售制下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复杂化,能够实现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