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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如何既要借鉴域外法治文明成果以推进学术发展,又要体现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内涵的自主性与本土化,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学术界以借鉴域外理论完善我国因果关系理论为共识性前提,围绕"规范性判断"标准展开争论,但研究深度不足,对实务指导能力殊为有限.为深化此研究,应以"规范性判断"标准为核心,提倡"实行行为论加相当因果关系说并补充其他判断规则"的模式:首先通过事前判断的实行行为论,并补充行为危险的创设非"被允许的"、非"对已经存在的危险的减小"等进行判断;其次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通过折中相当因果关系说,并补充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防止结果发生非"处于他人责任范围"等进行判断.由此准确认定因果关系,以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