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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实践发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日益明显,其改革是多哈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WTO当局和各成员提出了众多的改革建议和方案,事实上方案中关于WTO改革的具体内容、优先顺序不尽相同,其结果则是各方利益交错下难以达成一致的最终协定。
关键词:世贸改革;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5.016
近年来,国际经贸形势复杂变幻,美国特朗普政府时期频频发动贸易战,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发展状况既是其原因也是其表现。特朗普政府不满世贸组织规则阻碍“美国优先”方针的开展,并直接干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遴选,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在关贸总协定40多年的实践基础上成立的世贸组织是世界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致力于为解决体系中成员方交往中的摩擦、维护WTO等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以及保障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然而,贸易战背景下争端解决机构面临瘫痪、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经济多边主义困难重重,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亟待解决的困境。同时,在2021年2月15日WTO新总干事恩戈齐发表当选感言时更加明确了WTO争端解决问题的改革。WTO是成员驱动的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如何兼顾公平性和效率性发挥其本质作用不仅关乎其本身的发展命运,还对逆全球化背景下WTO的国际权威有着深刻影响。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与作用
根据1993年《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说明,为追求更加有效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多国推动建立WTO争端解决机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被世界各国为降低纠纷成本、增加解决效率而加以重视,誉为“皇冠上的珍珠”。
1.1 WTO争端解决机构保护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争端解决机构是解决程序中所涉及的多个具体机构设置,其中,总理事会在设立专家组、处理解决报告和监督裁决执行等方面负有责任,促进争端得到积极解决。如有关成员不遵守判定结果,相应成员可申请组织授权依规报复,维护争端裁决的权威。由此,各成员国的正当权益得到相应重视,遵守的义务也加以警醒。专家组并非是争端解决机构的恒定机构,其组员是在争端双方磋商后设立,争端方书面陈述经秘书处转交给专家组和事件相关方,保护各成员案件被审议时处于较为公平的平台上,能夠被客观评估。另外,在专家组报告和解释对应法律问题后,相关成员还可以通过上诉机构这个常设机构进行审查,为规则的应用增加准确性和统一性。可见,争端解决机构追求成员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保护权利之时也要求各方不违反相应义务,有争议还可寻求仲裁。
1.2 WTO争端解决程序平稳世界多边贸易体系
由于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意味着依照争端解决程序规则会取得可靠的结果而违反规则会有可预知的制裁,因此它为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或是一定的规则导向。首先,争端解决各程序严格规定了的审核时间,给世界贸易纠纷解决营造了迅速有效、公正合理的裁决环境;其次,在程序上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设置了包容性待遇,协调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差异;最后,争端解决程序在手段上兼顾外交手段和司法手段,从国际社会现实出发,采用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政治方式和传统法理条规灵活处理多边关系。在不同情况下发挥不同作用,对实现复杂的国际贸易争端顺利解决,稳定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合理合法的渠道。
1.3 WTO争端解决原则提高世贸组织的权威性
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停留在现存国际纠纷之中,在维护和平衡当前的利益摩擦时,还能依据国际公法惯例澄清或解释现引用协定的现有规定。从国际公法层面上规范相关协定下成员方行动效力范畴,以现有规则的阐释为基础,另外具体的争端解决又是澄清现有规则的实现方式。而争端解决原则以其稳定性和统一性在指导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促进相关协定的稳定性,从而增加澄清解释力和可信度,因此,WTO争端解决原则在争端解决实现中提高了WTO的整体权威性。
2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995-2018年间超过50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了至少一项争端或参与答辩,共有88个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了其他两个或两个以上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诉讼。除了极少数案件以外,争端解决机构产生的裁决或建议都得到了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政策,促进了多边贸易自由化,得到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但是随全球经济发展,争端解决机制暴露了诸多缺陷也面临许多困境。
2.1 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性问题
经实践运作,争端解决机制设计本身的缺陷和在负外溢效应早已呈现,但迟迟没有根本性解决。首先,磋商程序在争端解决中容易在争端方互不相让时使案件久拖不决;其次,专家组程序运作环节封闭型审理,程序的缺乏实质公允一直被诟病;最后,执行程序中,执行期限过长且执行效果滞后、补偿规定模糊、交叉报复机制无法完全实现报复目的以及监督方面等问题。自争端解决机制生效以来,实践证明上诉机构存在审查范围局限而忽视事实问题、发回重审权和驳回上诉权缺失的整体性问题。在由7人组成的上诉机构成员方面,具体案件则随机选择3人审理,出现工作负担重、选拔标准不清等长期问题。现今,成员无法连任,上诉机构实质瘫痪,上诉机构停止运作的窘境很大程度上弱化了WTO争端解决功能。
2.2 WTO争端解决机制制度性问题
如果说四大主要程序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了大框架,那么制度性内容便给该机制提供了诸多支撑点,主要包括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举证责任规则、第三方制度、法庭之友制度等,看似全面的法律体系实则有诸多缺陷。例如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全体一致否决的表决方式,虽有力排除了某些成员故意阻挠专家组成立等情况,但不仅没有根本解决阻挠问题还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WTO的表决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是主要是争端双方提供证明材料的过程,即控方举证阐明某一事件的真实性后,对方开始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反驳,当双方势均力敌时则由专家组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结果,但案例情况复杂多变难以保证自由裁量权客观、公正使用,因此举证责任制度依赖争端方举证的方式很可能出现片面的裁决;第三方制度的问题争议主要集中于对内容规定模糊的缺陷上;法庭之友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且影响WTO成员间权利义务平衡并不被许多学者认可。 2.3 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性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乃至WTO地位的根本合法性来源于各主权国家的承认和部分权力让与,而争端解决机制从国际公法出发凌驾于成员国国内法。在理论上 WTO作为国际多边经济组织,其成员可以是不享有国家主权的单独关税区, 如欧盟、中国香港等实体。加入WTO即服从WTO争端解决法律体系的制约,而不必为主权国家。然而,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又表现为不受干涉,独立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能力。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协调过程中国家主权因素的潜在冲突很有可能被引出来。如此,美国参议员在1995年提出设立专门委员会审议争端解决报告,保护美国主权独立。近年来,美国绕开WTO争端解决法规,基于美国国内贸易和竞争相关法律频频向他国发起“301”调查,使争端解决机构法律权威受损。
3 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主张与立场
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是为老生常谈,但由于上诉机构法官遴选受阻、新冠肺炎疫情下复苏经济的紧迫,许多成员方更意识到了改革的紧迫性,多数成员仍坚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存在必要,出台各种方案,然而各方众说纷纭也成了改革不顺的重要原因。据WTO统计,截至2018年底,近六成的争端事件成立了专家组。这导致了249起此类争端的专门小组报告。可见争端解决机制依然是促进世界多边贸易稳定发展的助推器。
3.1 美国欲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美国特朗普政府曾扬言要退出WTO,拜登政府组建不久,实则是将其作为威胁的筹码,促使WTO相关改革遵循美国意志。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程序的不透明和越权的主要问题造成了许多对美国裁决不公的案件,因此,美国欲提升争端审理过程的透明度,以增强对过程的控制,实现更多诉求。据2019年3月美国第一次对 WTO 改革的系统建议中可见,在争端解决解决机制方面直指相关协定需要尊重成员的主权政策选择,认为现今上诉机构已经偏离最初的谅解协定而不具有现实政治可操作性。同时还持续否定中国、欧盟、加拿大等国家提出的改革方案,扩大冲突,力求重塑多边规则,实现美国主导。
3.2 欧盟欲发扬争端解决机制的现代化
虽然在WTO改革中欧盟和美国在某些议题上形成统一战线,但在争端解决机制上,欧盟重心并不在于“中期审议”。对欧盟来说,争端解决机制目的在于合理有效地解决多边主义争端,提高方案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即增强其司法规范和效率性。2018年9月,欧盟对外公布“概念文件”,就WTO现代化议程,欧盟极力挽救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上诉程序90天期限和“越权”等适用性问题。除此之外,欧盟还曾主张设立常设专家组替代临时专家组,以实用主义方法灵活对待透明度和法庭之友问题。欧盟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主张,虽然一些内容并不被其他成员方所接受,但依然在国际社会引起不小的影响。
3.3 中国欲强调争端解决机制的公平性
加入WTO20年来,中国推动多边经贸规则的完善,今年频繁的经贸摩擦中中国也始终坚持WTO规则,及时反应和解决问题,以行动维护争端解决机制的公平性。另外,在政策方案上,2003年1月,中国对磋商程序时间规定等程序性问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制度性问题都提出了改革方案。大部分建议比较切实可行,但相对单一。2018年11月,中国公开阐述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和五点主张,主张优先处理上诉机构等关键问题。同年12月,中国联合12个WTO成员形成提案提交总理事会,这份联合声明基本上是对美国提出问题的回应,并发表联合声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对争端解决机构改革中国保持理性和客观,与各方合作全面参与各个议题的相关改革。中国通过对话合作,理解南北发展差距和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性,从而促进争端解决机制的向实质公平方向发展。
WTO规则的关键抉择只能由成员做出,因此,美國、欧盟、中国及日本等国家的态度尤为重要。根本在于摈弃“零和博弈”的冷战思维,防止后疫情时代强化的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尽管推动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行。2021年3月,WTO恩戈齐总干事上台,集中各方议论焦点,明确提出WTO各成员国应以上诉机构问题协调员David Walker提出的方案为讨论中心,争取达成一致。
参考文献
[1]毛燕琼.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黄海东.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的战略对策[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6.
[3]刘玮,徐秀军.发达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中的议程设置分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02),164-172.
[4]孔庆江.美欧对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设想与中国方案比较[J].欧洲研究,2019,(03),38-56.
[5]Thomas J.Schoenbaum.WTO Dispute Settlement:Praise and Suggestions for Reform[J].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1998:647-658.
关键词:世贸改革;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5.016
近年来,国际经贸形势复杂变幻,美国特朗普政府时期频频发动贸易战,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发展状况既是其原因也是其表现。特朗普政府不满世贸组织规则阻碍“美国优先”方针的开展,并直接干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遴选,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在关贸总协定40多年的实践基础上成立的世贸组织是世界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致力于为解决体系中成员方交往中的摩擦、维护WTO等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以及保障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然而,贸易战背景下争端解决机构面临瘫痪、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经济多边主义困难重重,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亟待解决的困境。同时,在2021年2月15日WTO新总干事恩戈齐发表当选感言时更加明确了WTO争端解决问题的改革。WTO是成员驱动的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如何兼顾公平性和效率性发挥其本质作用不仅关乎其本身的发展命运,还对逆全球化背景下WTO的国际权威有着深刻影响。
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与作用
根据1993年《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说明,为追求更加有效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多国推动建立WTO争端解决机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被世界各国为降低纠纷成本、增加解决效率而加以重视,誉为“皇冠上的珍珠”。
1.1 WTO争端解决机构保护各成员的权利义务
争端解决机构是解决程序中所涉及的多个具体机构设置,其中,总理事会在设立专家组、处理解决报告和监督裁决执行等方面负有责任,促进争端得到积极解决。如有关成员不遵守判定结果,相应成员可申请组织授权依规报复,维护争端裁决的权威。由此,各成员国的正当权益得到相应重视,遵守的义务也加以警醒。专家组并非是争端解决机构的恒定机构,其组员是在争端双方磋商后设立,争端方书面陈述经秘书处转交给专家组和事件相关方,保护各成员案件被审议时处于较为公平的平台上,能夠被客观评估。另外,在专家组报告和解释对应法律问题后,相关成员还可以通过上诉机构这个常设机构进行审查,为规则的应用增加准确性和统一性。可见,争端解决机构追求成员方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保护权利之时也要求各方不违反相应义务,有争议还可寻求仲裁。
1.2 WTO争端解决程序平稳世界多边贸易体系
由于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规范性和可预测性,意味着依照争端解决程序规则会取得可靠的结果而违反规则会有可预知的制裁,因此它为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参与者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或是一定的规则导向。首先,争端解决各程序严格规定了的审核时间,给世界贸易纠纷解决营造了迅速有效、公正合理的裁决环境;其次,在程序上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设置了包容性待遇,协调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差异;最后,争端解决程序在手段上兼顾外交手段和司法手段,从国际社会现实出发,采用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政治方式和传统法理条规灵活处理多边关系。在不同情况下发挥不同作用,对实现复杂的国际贸易争端顺利解决,稳定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合理合法的渠道。
1.3 WTO争端解决原则提高世贸组织的权威性
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停留在现存国际纠纷之中,在维护和平衡当前的利益摩擦时,还能依据国际公法惯例澄清或解释现引用协定的现有规定。从国际公法层面上规范相关协定下成员方行动效力范畴,以现有规则的阐释为基础,另外具体的争端解决又是澄清现有规则的实现方式。而争端解决原则以其稳定性和统一性在指导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促进相关协定的稳定性,从而增加澄清解释力和可信度,因此,WTO争端解决原则在争端解决实现中提高了WTO的整体权威性。
2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995-2018年间超过50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了至少一项争端或参与答辩,共有88个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了其他两个或两个以上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诉讼。除了极少数案件以外,争端解决机构产生的裁决或建议都得到了执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政策,促进了多边贸易自由化,得到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但是随全球经济发展,争端解决机制暴露了诸多缺陷也面临许多困境。
2.1 WTO争端解决机制程序性问题
经实践运作,争端解决机制设计本身的缺陷和在负外溢效应早已呈现,但迟迟没有根本性解决。首先,磋商程序在争端解决中容易在争端方互不相让时使案件久拖不决;其次,专家组程序运作环节封闭型审理,程序的缺乏实质公允一直被诟病;最后,执行程序中,执行期限过长且执行效果滞后、补偿规定模糊、交叉报复机制无法完全实现报复目的以及监督方面等问题。自争端解决机制生效以来,实践证明上诉机构存在审查范围局限而忽视事实问题、发回重审权和驳回上诉权缺失的整体性问题。在由7人组成的上诉机构成员方面,具体案件则随机选择3人审理,出现工作负担重、选拔标准不清等长期问题。现今,成员无法连任,上诉机构实质瘫痪,上诉机构停止运作的窘境很大程度上弱化了WTO争端解决功能。
2.2 WTO争端解决机制制度性问题
如果说四大主要程序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了大框架,那么制度性内容便给该机制提供了诸多支撑点,主要包括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举证责任规则、第三方制度、法庭之友制度等,看似全面的法律体系实则有诸多缺陷。例如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即全体一致否决的表决方式,虽有力排除了某些成员故意阻挠专家组成立等情况,但不仅没有根本解决阻挠问题还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WTO的表决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是主要是争端双方提供证明材料的过程,即控方举证阐明某一事件的真实性后,对方开始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反驳,当双方势均力敌时则由专家组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结果,但案例情况复杂多变难以保证自由裁量权客观、公正使用,因此举证责任制度依赖争端方举证的方式很可能出现片面的裁决;第三方制度的问题争议主要集中于对内容规定模糊的缺陷上;法庭之友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且影响WTO成员间权利义务平衡并不被许多学者认可。 2.3 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性问题
WTO争端解决机制,乃至WTO地位的根本合法性来源于各主权国家的承认和部分权力让与,而争端解决机制从国际公法出发凌驾于成员国国内法。在理论上 WTO作为国际多边经济组织,其成员可以是不享有国家主权的单独关税区, 如欧盟、中国香港等实体。加入WTO即服从WTO争端解决法律体系的制约,而不必为主权国家。然而,在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又表现为不受干涉,独立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的能力。因此,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协调过程中国家主权因素的潜在冲突很有可能被引出来。如此,美国参议员在1995年提出设立专门委员会审议争端解决报告,保护美国主权独立。近年来,美国绕开WTO争端解决法规,基于美国国内贸易和竞争相关法律频频向他国发起“301”调查,使争端解决机构法律权威受损。
3 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主张与立场
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是为老生常谈,但由于上诉机构法官遴选受阻、新冠肺炎疫情下复苏经济的紧迫,许多成员方更意识到了改革的紧迫性,多数成员仍坚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存在必要,出台各种方案,然而各方众说纷纭也成了改革不顺的重要原因。据WTO统计,截至2018年底,近六成的争端事件成立了专家组。这导致了249起此类争端的专门小组报告。可见争端解决机制依然是促进世界多边贸易稳定发展的助推器。
3.1 美国欲加强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
美国特朗普政府曾扬言要退出WTO,拜登政府组建不久,实则是将其作为威胁的筹码,促使WTO相关改革遵循美国意志。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美国认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程序的不透明和越权的主要问题造成了许多对美国裁决不公的案件,因此,美国欲提升争端审理过程的透明度,以增强对过程的控制,实现更多诉求。据2019年3月美国第一次对 WTO 改革的系统建议中可见,在争端解决解决机制方面直指相关协定需要尊重成员的主权政策选择,认为现今上诉机构已经偏离最初的谅解协定而不具有现实政治可操作性。同时还持续否定中国、欧盟、加拿大等国家提出的改革方案,扩大冲突,力求重塑多边规则,实现美国主导。
3.2 欧盟欲发扬争端解决机制的现代化
虽然在WTO改革中欧盟和美国在某些议题上形成统一战线,但在争端解决机制上,欧盟重心并不在于“中期审议”。对欧盟来说,争端解决机制目的在于合理有效地解决多边主义争端,提高方案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即增强其司法规范和效率性。2018年9月,欧盟对外公布“概念文件”,就WTO现代化议程,欧盟极力挽救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上诉程序90天期限和“越权”等适用性问题。除此之外,欧盟还曾主张设立常设专家组替代临时专家组,以实用主义方法灵活对待透明度和法庭之友问题。欧盟对争端解决机制的主张,虽然一些内容并不被其他成员方所接受,但依然在国际社会引起不小的影响。
3.3 中国欲强调争端解决机制的公平性
加入WTO20年来,中国推动多边经贸规则的完善,今年频繁的经贸摩擦中中国也始终坚持WTO规则,及时反应和解决问题,以行动维护争端解决机制的公平性。另外,在政策方案上,2003年1月,中国对磋商程序时间规定等程序性问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制度性问题都提出了改革方案。大部分建议比较切实可行,但相对单一。2018年11月,中国公开阐述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和五点主张,主张优先处理上诉机构等关键问题。同年12月,中国联合12个WTO成员形成提案提交总理事会,这份联合声明基本上是对美国提出问题的回应,并发表联合声明。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对争端解决机构改革中国保持理性和客观,与各方合作全面参与各个议题的相关改革。中国通过对话合作,理解南北发展差距和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性,从而促进争端解决机制的向实质公平方向发展。
WTO规则的关键抉择只能由成员做出,因此,美國、欧盟、中国及日本等国家的态度尤为重要。根本在于摈弃“零和博弈”的冷战思维,防止后疫情时代强化的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尽管推动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行。2021年3月,WTO恩戈齐总干事上台,集中各方议论焦点,明确提出WTO各成员国应以上诉机构问题协调员David Walker提出的方案为讨论中心,争取达成一致。
参考文献
[1]毛燕琼.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黄海东.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的战略对策[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6.
[3]刘玮,徐秀军.发达成员在世界贸易组织改革中的议程设置分析[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9,(02),164-172.
[4]孔庆江.美欧对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设想与中国方案比较[J].欧洲研究,2019,(03),38-56.
[5]Thomas J.Schoenbaum.WTO Dispute Settlement:Praise and Suggestions for Reform[J].Th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1998:647-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