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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铁路厘金产生之后,对区域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在税政领域尤为凸显。由于铁路较多运输商货,因此对于货主而言,利用制度初设的不完善,设法规避新出现的税收对于自身可能造成的负担,便成为一种趋向。铁路厘金的使用者,即地方督抚和厘局则极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并确定法定征收的事实。就浙江硖丝运宁被苏州铁路厘局扣留案而言,表面上是因为浙江省与江苏省度量衡的不同,实际上反映了铁路厘局自身对于税收的稽征能力。在铁路运营事业中,铁路厘局作为征收铁路厘金的税政机构,已经显示出自身独有的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