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多重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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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所谓多重赔偿,是指赔偿权利人就同一损害事实,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向不同的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如何解决此类多重赔偿问题,一直以来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中法官多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中的表述,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两类多重赔偿问题应当如何处理谈一点粗浅之见,供各位参考:
  关键词:保险人;投保人;责任纠纷
  一、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随着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情况下,此类双重赔偿索赔的情况也在不断增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中的受害人也确保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申请人身意外保险和机动车事故的人身伤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第46条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方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付款后,保险人无权从第三方追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方索赔,这意味着从立法中获得赔偿。双重赔偿原则基本上是建立在这个角度,但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争议。
  争议主要体现在:赔偿请求人索赔个人意外保险索赔并获得索赔,然后索赔侵权人索赔人身伤害索赔。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经常有人认为,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应该只是索赔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的损失。对于被告的辩护,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给予赔偿权利人,但是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但没有具体说明赔偿范围,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人身意外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人身意外保险。因为它根据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代价,所以获得的收益应由赔偿权利人拥有。如果赔偿权利人减少了赔偿责任,则侵权人的责任显然是违反公平原则。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不应采用侵权人的辩护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损失责任人;如果赔偿请求人已就机动车交通事故索赔人身伤害索赔并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在申请人身意外险保险索赔时,经常要求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保险人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因此保险人不承担个人意外保险索赔的责任。对于上述保险人的辩护理由,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仅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提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理赔索赔后,可以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申请人索赔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请求后,可以申请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索赔。但分析保险法的立法意图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对人的生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因此,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并获得相应赔偿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辩护人履行对赔偿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义务。
  二、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在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向雇主或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金,申请人主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并获得双重赔偿。关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国际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即选择模式,并发模式和补充模式。①选择模式(即替代模式),即受害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侵权赔偿金和工伤保险金。②收购方式是指允许受害人接受侵权法的赔偿和补救,同时接受工伤保险金,即获得双重福利。③补充模型。在此模式下,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但总收入不得超过实际损害的一定比例。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之间的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工人受到人身伤害。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如果将损害提交人民法院,并要求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通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如果第三方因雇主以外的第三方侵权而受到损害,并且申请人要求第三方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小结
  作者主张上述观点的原因如下:①从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来看,保护受害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第一位的。如果行政法规没有明确限制受害者和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则任意剥夺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无疑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图和劳动法。②一个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钱来衡量。死亡赔偿和伤残赔偿不能等同于侵害受害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工伤保险金和死亡赔偿的侵权赔偿。黄金与残疾补偿的计算方法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侧重于长期保护,民事侵權赔偿侧重于一次性赔偿。强制要求受害者放弃这两种赔偿权利之一。对于人们来说,这无疑是不公平的。③《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如果第三人不支付与工作有关的医疗费用或因第三人原因无法确定第三人,则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第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先付款。之后,有权从第三方追偿”,因为该条款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机构有权收回为受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也意味着医疗费用的受害者无权获得双重赔偿。《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是明确的,所以员工只能享受一份。同样,受害者的护理费用,损失的时间,运输费用,丧葬费用,伤残援助等,以及实际的材料损失金额,如果重复赔偿,也是基于公平原则,受害者的损失是由于侵权人造成的。侵权人应对实际责任承担责任。只有当侵权人拒绝承担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时,雇主或工伤保险机构才能承担起诉责任,雇主或工伤保险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在偿还责任后,有权利向侵权人追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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