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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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涉检信访时有发生,处理不当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既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也是检察机关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 涉检信访 工作机制 执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范静,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54-02
  
  所谓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人民检察院或检察人员。它包括三个方面的案件: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与纠纷逐渐增多,涉检信访人员也呈上升趋势,并有多种表现形式:越级访、重复访、聚众访、串联访等等。妥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既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也是服务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检察机关如何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有效地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维护和谐社会的大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试就近年来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涉检信访案件进行简单分析,以期进一步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
  一、涉检信访案件的特点
  综合分析近年来,某些基层检察院所办理的涉检信访案件,发现主要有以下特点:
  1.信访内容集中。涉检信访案件中,虽有少量群众是因为不服检察机关对扣押款物的处理决定及不服不予批捕决定或认为一小部分检察干警违纪违法办法而引起的信访,但80%的信访内容集中在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问题上。
  2.信访形式多样。以前信訪人反映问题,一般是通过信件、个体来访的形式反映。但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信访人不仅通过信件、个体来访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他们还通过网络、邮箱等媒介反映问题,同时亦出现了群体上访、闹访、缠访等现象,有组织的集体访亦不在少数。如王某某信访案,其丈夫因受贿罪面临被判刑的境地,王某某为使丈夫被判无罪,以其丈夫没有受贿、被侦查机关刑讯逼供为由,纠集家庭多人多次到省、市院、基层院,采用静坐、示威、谩骂、攻击接待人员等方式缠、闹访,以达到其无理要求。
  3.多头信访、越级上访逐年攀高。有些信访人认为上访的单位越多,投寄的信件越多、惊动的高层领导越多,事情就越容易得到解决,因此就置各个机关的管辖职责于不顾,将同一信访问题同时向不同级别的信访局、政法委、纪检、检察院等部门反映,往往造成同一案件多头处理,重复交办、转办。据了解今年以来,从省院批转至某基层院的超级信访件就有4件之多,从市院批转至某基层院的重复信访件更是达到了近二十件。
  4.重复信访、积案占一定比例。近年来,有些信访案件因牵涉的时间长、部门多,案情复杂,化解难度大,造成积案;有些信访案件已经穷尽所有办理程序处理,但信访人仍然不服处理结果,便反复上访;有些信访案件因证据材料不到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难以继续调查、处理,信访人认为检察机关不认真查处,便久访不绝。今年以来,省、市院要求某基层院化解的信访积案中,就有1件是因信访人举报的某干部受贿行为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信访人没有得到其想得到的结果,三年来不听检察机关的释法说理,固执已见,到处上访。
  二、涉检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1.检察机关反腐力度有待加强。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腐败问题不积极进行查处,或者查处结果不能令信访人满意,或者查处后没有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使举报人对检察机关处理情况不清楚,造成涉检信访。
  2.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有些部门在信访接待工作没有真正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导致一些本应及早解决的问题久拖不绝,引发涉检信访、越级上访。另外,还有些办案人员答复解释工作不到位,引起信访人对办案人员的不满,也是引起涉检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3.历史遗留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历史上由于种种技术条件的限制,导致一些案件事实一直无法查清、证据固定不足,检察机关在处理时依据不足,导致案件久拖不绝、引发信访人长时间不断上访。
  4.某些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一些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薄弱环节,个别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因主观上不负责任或客观上能力、水平较低,调查事实出现偏差,收集证据不全面,造成案件处理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信访人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不服检察机关的决定而引起涉检信访;一些执法人员不严格依法、文明办案,不注意执法细节,办案程序不规范,手段粗暴野蛮甚至刑讯逼供,造成大量刑事违法案件信访;还有一些执法干警漠视检察人员工作纪律,置检察职业道德于不顾,执法不公,因私、徇情办案,激怒案件当事人而引发并激化新的矛盾,使群众继而上访。
  5.某些信访人认识出现偏差。由于部分信访人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和认识的片面性,往往出现对如何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轻与罪重及适用法律上存在认识的误区,再加上某些检察人员能力欠缺,释法说理工作不到位,从而使信访人质疑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或越级或重复或多头信访。
  6.部分信访人员滥用信访权。信访、上访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然而某些信访人法制意识欠缺,错误地认为“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遇有纠纷,为求尽快解决,不是实事求是的在法律、政策准许的范围内向相应的检察机关反映,而是直接向上级机关上访,以图让上级检察机关督促下级检察机关查处,导致越级上访。更有甚者,某些信访人为使检察机关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组织多人多次恶意缠访闹访,企图将事态扩大,造成社会影响。
  7.信访案件处理机制存在缺陷。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对敏感时期群众的上访案件相当重视,但是有的检察机关为了一时的需要,对信访问题不是依法依政策解决,而是采取非常规的处理方法,以求息事宁人,结果却产生了负面效益,使信访人认为检察机关怕上访,因此,一些信访人不管有理没理,不满意就往检察机关跑。目前检察机关对无理缠访闹访的情况也缺少适当的制裁机制,对无理缠访、闹访人员的处置软弱乏力,使得一些上访人员无视法律而试图通过缠访、闹访解决问题。
  三、健全六大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涉检信访案件
  妥善解决涉检信访案件是当前检察工作中的一项重大课题,它需要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信访认识理念,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构筑合理工作机制,综合治理,才能实实在在的取得成效。
  1.健全执法办案责任机制。要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要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办案环节,开展对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和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对违法违规办案或有错不纠、推诿扯皮、久拖不决,导致信访人反复上访的,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和包案领导的责任。
  2.严格落实首办责任机制。要从思想根源上消除涉检信访问题仅是控告部门一家的事的错误认识,进一步健全涵盖检察工作相关环节的首办责任,重点解决案件办理、反馈回复等久拖不绝的问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使每个责任部门都能切实解决群众合法的信访诉求,把化解信访矛盾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萌芽状态,防止初信初访演变升级为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3.健全信访风险评估机制。一是控申部门应把信访接待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疏散口”,畅通沟通渠道、畅通信访渠道、畅通办案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答复回复信访人,发现隐患及时排查;经常性地对已经发生的涉检信访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对重信重访、可能引发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涉检信访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准确掌握各种风险源头,及时制订处置方案,限期解决,把好第一道关口。二是案件承办部门在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不抗诉或撤案等处理决定时,要对可能会发生信访的案件进行评估、预测,对有信访苗头隐患的,要制定息诉工作预案,并且及时通报控申部门,由控告部门派员与办案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和预防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
  4.健全信访公开听证、答复机制。信访调查时,可进行公开听证,邀请有关社会人士、基层组织负责人、当地群众代表、信访人的亲朋好友,向他们公布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办理过程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形成的拟处理结果,由应邀的与会人员对办案情况和信访人的信访依据进行评议,听取他们的评议意见,答疑说理,以赢得群众更多的理解和信任。形成结论意见后,公开答复信访人,使办案更直接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5.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继续健全检察机关与党委、政法委、公安、法院、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对接机制,积极有效推进“检调对接”工作,借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困难救济、帮扶等手段,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以和谐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化解涉检信访矛盾。
  6.健全重大涉检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首先建立检察机关内部控申部门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遇到紧急情况,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能够及时互通信息,快速组织动员力量,按照分工负责、联合调处的原则依法处置。其次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依法严肃处置利用信访而威胁、攻击接访人员等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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