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视阈下环境犯罪法益保护及行为构造——以污染环境罪为例

来源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laile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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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此问题应结合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来具体分析。为规范污染环境犯罪,解决当前环境犯罪罪名体系过窄、环境犯罪证明规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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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叔湘之问”很多年前,吕叔湘先生批评语文教学“少慢差费”,这种状况至今未有根本的改变,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未能抓住培养读书兴趣这个“牛鼻子”。语文课改来改去,还是未能改进读书少的病况,很多语文课仍然是老师讲得多、活动讨论多、作业操练多,唯独读书不多,孩子们读书的兴趣不多。语文教学要提升效果,必须回到语文的本质,就是“读书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