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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存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同时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确没有专业监督的不合理现象,急需建立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
一、设立专业监督机构的必要性
政府投资管理尤其是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涉及环节多、技术性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仅依靠一般监督机构如审计署等,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所以部分国家(如德国)设立有专职于政府投资监督的专业监督机构。
我国市场体制还不完善,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需要政府投资弥补市场失灵的领域会相对多一些,政府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也会相对大一些。由于公共行政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总体来看,政府部门在行政中所受到的监督和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弱很多。建立专业性的投资监督机构,对监督体制和机制不健全而经济又处于快速增长中的一个大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二、设立外部专业监督机构的必要性
国外政府投资监督也有不设专门的外部监督机构,而依靠部门内设机构行使监督职能的情况。如德国,监督政府投资的职能由承担政府投资管理任务的交通、建筑和房屋部内设机构,由国务秘书(即副部长)领导的监察处承担。该监察处依据《联邦政府官员法》,对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和应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自由职业人员进行监督。
但德国的管理体制与我国存在很大差别,如负责监察处的副部长为职业公务员,而部长则隶属于政党,大选后各部长随选举结果变更,而副部长一般不受此影响。这就决定了他更重视自己的饭碗,而非上一级政府官员,从而使副部长领导的内部监督机构,对政府投资管理的内外部监督比我国更加有效。除内部监察处外,德国联邦议会在监督政府投资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议员都有自己的选区,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有疑问可反映给本区议员,议员会将问题与质疑提到议会上解决。
我国部委一把手权力大且职位相对稳定,对副手的约束力比国外要强得多,这使得目前由副手领导的内部监督机构对部门内部的监督相对较弱。即使内设监督机构由部门一把手领导,目前的领导干部产生机制决定了领导干部(相对国外)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对上负责问题,加之人大对政府投资的监督更无法与国外议会相比,设置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督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三、设立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的必要性
国家发改委内设的重大项目稽察办近年来以国债项重大项目稽察为重点开展监督工作,国务院重大企业稽察办对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国家审计署基建项目审计司对基建项目进行审计,财政部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这种多头监管体制不仅使监管力量分散和行政资源浪费,还给项目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同时,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等机构管理的政府投资则不受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
四、组建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
维持现有政府性资金投资决策的部门分割格局,或是将目前行业部门的专项建设基金和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集中于投资主管部门,都缺乏能覆盖全部政府投资的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为了对全部政府投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督,有必要合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国务院重大企业稽察办和审计署基建项目审计司的建设项目监督职能,组建能监督全部政府投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的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或国务院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
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监督过程中,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与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上要进行合理分工: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对建设实施阶段落实投资法规的情况,政府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涉及的财政资金从执行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近期应进一步发挥重大项目稽察办的专业监督职能
为了使专业性的监督能覆盖主要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领域,在成立统一的外部监督机构之前,可考虑让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办配合国家审计署,对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或财政部门审批的一定投资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这需要国务院出台相应文件。
一、设立专业监督机构的必要性
政府投资管理尤其是建设实施阶段的管理涉及环节多、技术性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仅依靠一般监督机构如审计署等,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所以部分国家(如德国)设立有专职于政府投资监督的专业监督机构。
我国市场体制还不完善,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需要政府投资弥补市场失灵的领域会相对多一些,政府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也会相对大一些。由于公共行政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总体来看,政府部门在行政中所受到的监督和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比西方发达国家要弱很多。建立专业性的投资监督机构,对监督体制和机制不健全而经济又处于快速增长中的一个大国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二、设立外部专业监督机构的必要性
国外政府投资监督也有不设专门的外部监督机构,而依靠部门内设机构行使监督职能的情况。如德国,监督政府投资的职能由承担政府投资管理任务的交通、建筑和房屋部内设机构,由国务秘书(即副部长)领导的监察处承担。该监察处依据《联邦政府官员法》,对政府官员、公职人员和应聘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自由职业人员进行监督。
但德国的管理体制与我国存在很大差别,如负责监察处的副部长为职业公务员,而部长则隶属于政党,大选后各部长随选举结果变更,而副部长一般不受此影响。这就决定了他更重视自己的饭碗,而非上一级政府官员,从而使副部长领导的内部监督机构,对政府投资管理的内外部监督比我国更加有效。除内部监察处外,德国联邦议会在监督政府投资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议员都有自己的选区,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有疑问可反映给本区议员,议员会将问题与质疑提到议会上解决。
我国部委一把手权力大且职位相对稳定,对副手的约束力比国外要强得多,这使得目前由副手领导的内部监督机构对部门内部的监督相对较弱。即使内设监督机构由部门一把手领导,目前的领导干部产生机制决定了领导干部(相对国外)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对上负责问题,加之人大对政府投资的监督更无法与国外议会相比,设置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督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三、设立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的必要性
国家发改委内设的重大项目稽察办近年来以国债项重大项目稽察为重点开展监督工作,国务院重大企业稽察办对现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国家审计署基建项目审计司对基建项目进行审计,财政部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这种多头监管体制不仅使监管力量分散和行政资源浪费,还给项目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负担。同时,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等机构管理的政府投资则不受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
四、组建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
维持现有政府性资金投资决策的部门分割格局,或是将目前行业部门的专项建设基金和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内投资集中于投资主管部门,都缺乏能覆盖全部政府投资的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为了对全部政府投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为项目法人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督,有必要合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办、国务院重大企业稽察办和审计署基建项目审计司的建设项目监督职能,组建能监督全部政府投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投资的统一的外部专业监督机构—─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或国务院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
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在监督过程中,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与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上要进行合理分工:国务院政府投资稽察办对建设实施阶段落实投资法规的情况,政府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涉及的财政资金从执行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近期应进一步发挥重大项目稽察办的专业监督职能
为了使专业性的监督能覆盖主要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领域,在成立统一的外部监督机构之前,可考虑让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稽查办配合国家审计署,对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或财政部门审批的一定投资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稽察。这需要国务院出台相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