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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平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也是经济学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效率提高的同时,适时增进社会公平,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平实现机制,对发展我国和谐市场经济有着深远的影响与意义。基于公平的实质是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市场作用、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社会保障及社会慈善等有效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几个方面探讨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进而指出公平不仅不会与市场经济相冲突,而且是实现和谐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公平;市场机制;初次分配;再分配;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7-0004-03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学的两个永恒的主题。改革开放以来,为针砭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问题,人们提出了效率优先、发展优先的政策指导原则。“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国策和实践。但是在40余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效率有了,一部分人、一部分单位和一部分地区也的确先富裕了起来,可同时缺乏对公平的重视及未建设起有效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导致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分化加剧。失去公平的社会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过度分化的社会是造成许多不稳定、不和谐问题的根源。只有构建能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制度,才是通向和諧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一、公平的含义
公平的实质是平衡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实现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权利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人人生而平等”是民主的宪制社会的核心价值,没有法律上保证每一个人在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公平会离我们的社会越来越远。机会公平与过程公平是指每个人在就业、创业、物质利益分配、社会名誉等实现个人自我价值方面享有相同的机遇和环境,是权利公平的具体体现,它们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平等性。竞争的平等性对激发人的潜能,提高创造力,调动人们积极进取的精神意义重大。从这方面来看,公平与效率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结果公平是反映财富在社会成员中的均分状况,它取决于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结果,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对结果公平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结果公平直接反映财富的分配状况,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公平程度的判断,因此人们通常所指的社会公平就是结果公平。
基于对公平概念的认识,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既有相互的矛盾性,又有相互的一致性。
效率的实质是社会经济资源有效运行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配置效率和执行效率两个方面。配置效率是指资源在多用途下的优选问题,是一种决策效率。任何一种资源都可作多种用途,例如一块土地,既可用作耕地,又可作建筑用地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任何经济体制下资源分配的决策主体都要解决的问题。而执行效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所消耗的经济资源最少。对任何独立的经济主体而言,效率公式都是:
效率=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决策效率)+执行上的低资源消耗(执行效率)
效率与结果公平的矛盾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以市场调节为基本方式的资源配置体制。市场化的资源分配模式是以效率原则主导着资源的分配,也就是说,一种资源应该归谁支配和使用是由谁的效率更高所决定的,在市场竞争中效益(效率)高的投资者能吸纳更多的资金,占有更多的资源,从而在竞争中赢取更大的利益,而效益(效率)低的投资者会逐步被市场所淘汰,其结果就是产生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从这方面来看,效率与结果公平是矛盾的,要发展有效率的市场经济需要社会承认并容忍市场经济中所存在的一定程度的结果不公平。当然,现实生活中的贫富分化既有市场作用的成因,也有非市场因素,如腐败、垄断、黑势力等。
效率与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的一致性。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合法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源选择权为前提。如果资源被一部分享有特权的组织或个人所控制,而不是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以公平竞价的方式进行分配,那么,就无法满足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要求。这是因为,效率高者得(价高者得)是市场化资源配置体制的基本原则,而价格是体现效率水平的重要信号。在一般的情况下,对于竞争资源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而言,愿意付出更高价格的经营者通常比只愿意付出较低价格的经营者能更有效率地使用这些资源。
二、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
公平的实质是一系列平衡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市场作用、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社会保障及社会慈善等财富再分配机制等。
(一)市场是推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元素和内在机制
在计划与市场的比较中,传统观点认为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经济在实现社会公平上有优势,而以个人自主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则以效率见长。如上所述,效率与公平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因此,市场在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的同时,也对社会公平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市场运行是以平等交易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会强化人们的平等意识。我国社会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不仅每个个人及经济组织的自主性受到尊重,而且市场的开放为个人及经济组织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平等的机会。机会平等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给社会中的能者在公平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机会,发挥了能者的潜能,使其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又对社会进步和增加社会福祉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价高者得(高效能者得)是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在开放与竞争的市场中,排除政府及各种非市场势力的干预、信息的不充分等因素的影响,资源会相对向高效能者集中,形成资本与生产集中化的趋势。这种集中化的市场趋势无疑会造成市场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然而,只要人们承认个人之间及组织之间能力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那么市场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就是不可避免的,资源由每个人来均分,会引致效率的损失。 (二)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对社会公平有直接的作用
如果说市场机制影响过程的公平,那么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对结果公平起决定作用。当然,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是分属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后者是政治范畴的概念,因此两者对社会公平的作用机理是不同的,在研究中我们需要加以区分。
初次分配是生产要素定价问题。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改革目标之一是推进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商品化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商品化改革的实质是打破生产要素由国家垄断、不能自由买卖与流通的格局,构建要素产权多元化、要素产权主体自主化、要素可自由买卖与流通的要素市场体系。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商品化改革对我国收入的初次分配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影响之一:劳动力生产要素商品化使劳动者成为自身劳动力要素的主人(所有者)。但同所有的商品一样,劳动力的商品价值也需要在市场交易中才能得以实现,劳动力价格(劳动者工资报酬)同样受供求规律作用所影响。我国在劳动者劳动报酬机制中引入市场因素,实际上是一个从政府主导收入分配到市场主导收入分配的变革过程。很显然,这种变革直接反映到劳动力就业市场及劳动的初次分配制度上,无论是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收入的增加,还是对劳动就业市场的充分发展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各个方面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在资源分配及劳动力就业市场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拥有为数众多的公营部门,特别是具有行业垄断性的公营企业,后者利用对市场和行业劳动力需求的垄断,既可以通過操控行业产品价格而掠取高额利润,又因为垄断性公营企业特殊的劳资关系而使垄断收益的相当一部分转化为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管理层人员)的高工资、高福利的收入来源。垄断性行业人均收入与非垄断性行业人均收入的差距的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建设公平社会的一个障碍。而解决问题的基础仍然在于深化包括生产要素市场化、商品化在内的市场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劳动力市场更加开放,以行业市场开放消除垄断的高额利润;以要素市场,特别是劳动力要素市场的开放,形成更加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实现同工同酬的劳动分配制度。
影响之二:资本要素商品化、市场化改革拓宽了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对形成居民收入多元化结构和增加居民收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与发展经历了从个体工商户到私营企业再到股份制企业的沿革过程,实现了由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本产权结构向多元化的资本产权结构的转变。尤其是不断开放的股票市场带动的个人投资热潮,将我国资本市场推向纵深发展。资本市场向个人开放改变了我国居民收入高度依赖劳动收入这种渠道单一的收入结构,人们不仅可以通过劳动来获取收入,还可以通过购买房产、机器设备等直接投资形式或通过购买股票等融资工具以间接投资形式获得资本品,并以资本要素所有者的身份参与资本收益的分配,获取财产性收入。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是实现国民致富的必要条件。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单靠劳动收入而使国民的平均收入达到先进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以美国为例,美国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2018年美国个人收入经季节调整按年率计算总计约为11.8万亿美元,其中利息、股息、租金等财产性收入约为2.05万亿美元,占比为17.32%,而目前我国的相同指标不到2%。为此,十七大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引领国民致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政策。但是,需要指出鼓励增加个人财产性收入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公正性问题。财产来源的合法与公正是实现正义的、能被社会广泛认受的财产性收入的前提。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贪污腐败及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部分“内部人”以改革为名,以各种显性或隐性方式行中饱私囊之实等非法聚敛财富等问题引致社会对财产分配的不满及对财产性收入合理性的质疑。
二是由于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衡而加重社会贫富分化的问题。如果说劳动者的劳动性收入因劳动质量与数量的不同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那么,社会成员间因财产数量、财产形态、理财方式与能力等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异会更悬殊。由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均而引致的社会贫富分化无论对我国的传统文化(不患寡,而患不均)、国民现行的意识形态(对不劳而获的厌恶),还是对构建和谐社会都可能构成一定的冲击,因此适当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是必要的。目前社会上有一种批评的声音,指责我国现行的收入调控政策过度集中于劳动性收入上,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则显得力度不足。对此,我们既要重视问题的存在,又要对问题做谨慎研究。这是因为资本要素是流动性极强的生产要素,如果资本所有者利益受损严重,资本要素极容易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最终会使投资萎缩而损害劳动力就业市场。
三是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渠道、形式与层次的多元性问题。从传统的信贷市场产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到证券市场实现的股票红利、股息之投资收益,支持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渠道、形式与层次多元化发展的金融市场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无论是规模、投融资形式还是市场的开放程度等与居民的投资需求都存在差距。
再次分配是初次分配以外依托非市场力量而进行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再分配过程一般由政府所主导,而政府是依据一定的政治规则来运作,因此如果说初次分配是市场主导的结果,那么再次分配即是政治过程的结果。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很显然,面对目前中国不断加剧的收入差距,中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不仅需要通过完善市场规则促进社会公平,例如通过完善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力交易市场上的正当权益,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而且更需要通过政治与行政体制的改革,在公共政策层次上实现收入再分配不断向低收入者或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政治与行政体制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掣肘了再分配制度对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与功能。问题集中反映在公共财政的功能转换方面:投资型财政向公共服务与保障型财政转型的滞后。众所周知,财政是由政府主导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传统集权式体制下,我国财政承担着无所不包的功能,其中投资性功能一直是我国财政的主要功能。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政府财政应从资本市场淡出,将投资的主导角色让位于市场,政府财政转而应承担更多的非市场、非投资性的社会功能。然而,长期以来,以经济增长为首要政绩的管治思想使我国各级政府都将财政的投放重点过度用于经济建设支出,相对而言,用于民生的支出比重偏低。由于经济建设支出一般具有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资金投放对象多为企业组织而非个人等特点,使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的投资性功能过于突出,而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的功能不足。 (三)发展以民间力量为主导的社会慈善事业对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解决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而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是世界各国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但同时,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完全依赖国家的社会保障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由民间力量主导的社会慈善事业不仅能有效减轻政府对扶贫扶弱的负担,而且由于民间的社会慈善事业的运作模式与机制异于政府的社会保障体制,所以其成为实现社会公平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首先,社会慈善事业由民间资金和资源支持运作,在资金筹集和资源投放上较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来说,更具有广泛性、灵活性、自发性和多元性等特点。财政收入一般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向社会征收,而国家为照顾公平需要通常以富裕阶层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而且财政性收支活动是需要受立法机关所约束的。慈善事业的收入即是自发于民间,依托全社会的力量,集腋成裘。尤其是面对国家或地区发生的突发性灾难,如2008年我国四川汶川发生的8级特大地震,在很短的时间内,来自国内外的捐款、捐物就达400多亿元人民币,为支持赈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另外,现代财政收入一般以货币形式来实现,而慈善事业的投入可以实物、货物、劳动力等形式来体现,真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社会救助效果。其次,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管理主体,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一套官僚体系按照严谨、规范的工作守则、纪律去运作,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所提供的服务一般具有普及性、基础性与标准性等特点。其与民间人士及组织自发性组织和运作的社会慈善事业性质迥然不同:社会慈善事业的组织者通常是受信仰、社会责任感等精神性因素的激励而投身于事业中,具有较高的工作热忱;社会慈善事业无论是活动形式,还是服务对象都比社会保障更为灵活;社会慈善组织更容易获得民众的信赖与支持。再次,社会保障是一种国家福利,具有法定性特点。对受助人来说,在其困难或遇到灾难时向政府提出救助是公民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是当权利被滥用,或管理机构制度混乱、损公肥私行为猖獗时,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会被扭曲,造成真正有需要的人群得不到救助和帮助。社会慈善事业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救助,不具有法定性特点。慈善组织往往为了使有限的慈善资源获得较好的救助效果,对救助對象的选择更为谨慎和有针对性,救助资源不容易被滥用。同时,在人们看来,慈善救助与帮助是发挥社会互助的精神体现,蓬勃发展的社会慈善事业对营造和谐、无私互助、关爱的社会氛围和公平文化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 文 娇]
关键词:公平;市场机制;初次分配;再分配;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7-0004-03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学的两个永恒的主题。改革开放以来,为针砭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问题,人们提出了效率优先、发展优先的政策指导原则。“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项重要国策和实践。但是在40余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效率有了,一部分人、一部分单位和一部分地区也的确先富裕了起来,可同时缺乏对公平的重视及未建设起有效维护社会公平的制度,导致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分化加剧。失去公平的社会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过度分化的社会是造成许多不稳定、不和谐问题的根源。只有构建能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制度,才是通向和諧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一、公平的含义
公平的实质是平衡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实现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权利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人人生而平等”是民主的宪制社会的核心价值,没有法律上保证每一个人在政治权利、经济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公平会离我们的社会越来越远。机会公平与过程公平是指每个人在就业、创业、物质利益分配、社会名誉等实现个人自我价值方面享有相同的机遇和环境,是权利公平的具体体现,它们强调的是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平等性。竞争的平等性对激发人的潜能,提高创造力,调动人们积极进取的精神意义重大。从这方面来看,公平与效率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结果公平是反映财富在社会成员中的均分状况,它取决于收入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结果,特别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再分配对结果公平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结果公平直接反映财富的分配状况,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社会公平程度的判断,因此人们通常所指的社会公平就是结果公平。
基于对公平概念的认识,我们认为:公平与效率既有相互的矛盾性,又有相互的一致性。
效率的实质是社会经济资源有效运行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配置效率和执行效率两个方面。配置效率是指资源在多用途下的优选问题,是一种决策效率。任何一种资源都可作多种用途,例如一块土地,既可用作耕地,又可作建筑用地等。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任何经济体制下资源分配的决策主体都要解决的问题。而执行效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所消耗的经济资源最少。对任何独立的经济主体而言,效率公式都是:
效率=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决策效率)+执行上的低资源消耗(执行效率)
效率与结果公平的矛盾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以市场调节为基本方式的资源配置体制。市场化的资源分配模式是以效率原则主导着资源的分配,也就是说,一种资源应该归谁支配和使用是由谁的效率更高所决定的,在市场竞争中效益(效率)高的投资者能吸纳更多的资金,占有更多的资源,从而在竞争中赢取更大的利益,而效益(效率)低的投资者会逐步被市场所淘汰,其结果就是产生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从这方面来看,效率与结果公平是矛盾的,要发展有效率的市场经济需要社会承认并容忍市场经济中所存在的一定程度的结果不公平。当然,现实生活中的贫富分化既有市场作用的成因,也有非市场因素,如腐败、垄断、黑势力等。
效率与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的一致性。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以市场上所有的合法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资源选择权为前提。如果资源被一部分享有特权的组织或个人所控制,而不是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以公平竞价的方式进行分配,那么,就无法满足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要求。这是因为,效率高者得(价高者得)是市场化资源配置体制的基本原则,而价格是体现效率水平的重要信号。在一般的情况下,对于竞争资源的支配权和使用权而言,愿意付出更高价格的经营者通常比只愿意付出较低价格的经营者能更有效率地使用这些资源。
二、社会公平的实现机制
公平的实质是一系列平衡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实现机制,主要包括市场作用、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社会保障及社会慈善等财富再分配机制等。
(一)市场是推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元素和内在机制
在计划与市场的比较中,传统观点认为以政府为主导的计划经济在实现社会公平上有优势,而以个人自主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则以效率见长。如上所述,效率与公平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因此,市场在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的同时,也对社会公平产生双重影响。一方面,市场运行是以平等交易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会强化人们的平等意识。我国社会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不仅每个个人及经济组织的自主性受到尊重,而且市场的开放为个人及经济组织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平等的机会。机会平等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给社会中的能者在公平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机会,发挥了能者的潜能,使其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又对社会进步和增加社会福祉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价高者得(高效能者得)是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在开放与竞争的市场中,排除政府及各种非市场势力的干预、信息的不充分等因素的影响,资源会相对向高效能者集中,形成资本与生产集中化的趋势。这种集中化的市场趋势无疑会造成市场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然而,只要人们承认个人之间及组织之间能力差异的存在是客观的,那么市场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就是不可避免的,资源由每个人来均分,会引致效率的损失。 (二)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对社会公平有直接的作用
如果说市场机制影响过程的公平,那么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对结果公平起决定作用。当然,收入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是分属不同范畴的概念,前者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后者是政治范畴的概念,因此两者对社会公平的作用机理是不同的,在研究中我们需要加以区分。
初次分配是生产要素定价问题。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改革目标之一是推进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商品化的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商品化改革的实质是打破生产要素由国家垄断、不能自由买卖与流通的格局,构建要素产权多元化、要素产权主体自主化、要素可自由买卖与流通的要素市场体系。生产要素市场化与商品化改革对我国收入的初次分配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影响之一:劳动力生产要素商品化使劳动者成为自身劳动力要素的主人(所有者)。但同所有的商品一样,劳动力的商品价值也需要在市场交易中才能得以实现,劳动力价格(劳动者工资报酬)同样受供求规律作用所影响。我国在劳动者劳动报酬机制中引入市场因素,实际上是一个从政府主导收入分配到市场主导收入分配的变革过程。很显然,这种变革直接反映到劳动力就业市场及劳动的初次分配制度上,无论是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收入的增加,还是对劳动就业市场的充分发展等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的各个方面均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在资源分配及劳动力就业市场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拥有为数众多的公营部门,特别是具有行业垄断性的公营企业,后者利用对市场和行业劳动力需求的垄断,既可以通過操控行业产品价格而掠取高额利润,又因为垄断性公营企业特殊的劳资关系而使垄断收益的相当一部分转化为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管理层人员)的高工资、高福利的收入来源。垄断性行业人均收入与非垄断性行业人均收入的差距的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建设公平社会的一个障碍。而解决问题的基础仍然在于深化包括生产要素市场化、商品化在内的市场体制改革,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劳动力市场更加开放,以行业市场开放消除垄断的高额利润;以要素市场,特别是劳动力要素市场的开放,形成更加公平的就业竞争环境,实现同工同酬的劳动分配制度。
影响之二:资本要素商品化、市场化改革拓宽了我国居民的收入渠道,对形成居民收入多元化结构和增加居民收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与发展经历了从个体工商户到私营企业再到股份制企业的沿革过程,实现了由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本产权结构向多元化的资本产权结构的转变。尤其是不断开放的股票市场带动的个人投资热潮,将我国资本市场推向纵深发展。资本市场向个人开放改变了我国居民收入高度依赖劳动收入这种渠道单一的收入结构,人们不仅可以通过劳动来获取收入,还可以通过购买房产、机器设备等直接投资形式或通过购买股票等融资工具以间接投资形式获得资本品,并以资本要素所有者的身份参与资本收益的分配,获取财产性收入。收入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是实现国民致富的必要条件。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单靠劳动收入而使国民的平均收入达到先进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以美国为例,美国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2018年美国个人收入经季节调整按年率计算总计约为11.8万亿美元,其中利息、股息、租金等财产性收入约为2.05万亿美元,占比为17.32%,而目前我国的相同指标不到2%。为此,十七大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引领国民致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政策。但是,需要指出鼓励增加个人财产性收入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公正性问题。财产来源的合法与公正是实现正义的、能被社会广泛认受的财产性收入的前提。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贪污腐败及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部分“内部人”以改革为名,以各种显性或隐性方式行中饱私囊之实等非法聚敛财富等问题引致社会对财产分配的不满及对财产性收入合理性的质疑。
二是由于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衡而加重社会贫富分化的问题。如果说劳动者的劳动性收入因劳动质量与数量的不同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那么,社会成员间因财产数量、财产形态、理财方式与能力等不同而产生的收入差异会更悬殊。由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均而引致的社会贫富分化无论对我国的传统文化(不患寡,而患不均)、国民现行的意识形态(对不劳而获的厌恶),还是对构建和谐社会都可能构成一定的冲击,因此适当加强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是必要的。目前社会上有一种批评的声音,指责我国现行的收入调控政策过度集中于劳动性收入上,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则显得力度不足。对此,我们既要重视问题的存在,又要对问题做谨慎研究。这是因为资本要素是流动性极强的生产要素,如果资本所有者利益受损严重,资本要素极容易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最终会使投资萎缩而损害劳动力就业市场。
三是财产性收入的来源渠道、形式与层次的多元性问题。从传统的信贷市场产生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到证券市场实现的股票红利、股息之投资收益,支持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渠道、形式与层次多元化发展的金融市场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无论是规模、投融资形式还是市场的开放程度等与居民的投资需求都存在差距。
再次分配是初次分配以外依托非市场力量而进行的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再分配过程一般由政府所主导,而政府是依据一定的政治规则来运作,因此如果说初次分配是市场主导的结果,那么再次分配即是政治过程的结果。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很显然,面对目前中国不断加剧的收入差距,中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不仅需要通过完善市场规则促进社会公平,例如通过完善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力交易市场上的正当权益,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而且更需要通过政治与行政体制的改革,在公共政策层次上实现收入再分配不断向低收入者或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政治与行政体制以及财税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掣肘了再分配制度对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与功能。问题集中反映在公共财政的功能转换方面:投资型财政向公共服务与保障型财政转型的滞后。众所周知,财政是由政府主导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传统集权式体制下,我国财政承担着无所不包的功能,其中投资性功能一直是我国财政的主要功能。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政府财政应从资本市场淡出,将投资的主导角色让位于市场,政府财政转而应承担更多的非市场、非投资性的社会功能。然而,长期以来,以经济增长为首要政绩的管治思想使我国各级政府都将财政的投放重点过度用于经济建设支出,相对而言,用于民生的支出比重偏低。由于经济建设支出一般具有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资金投放对象多为企业组织而非个人等特点,使我国各级政府财政的投资性功能过于突出,而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的功能不足。 (三)发展以民间力量为主导的社会慈善事业对社会公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社会保障是解决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而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是世界各国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但同时,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完全依赖国家的社会保障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由民间力量主导的社会慈善事业不仅能有效减轻政府对扶贫扶弱的负担,而且由于民间的社会慈善事业的运作模式与机制异于政府的社会保障体制,所以其成为实现社会公平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首先,社会慈善事业由民间资金和资源支持运作,在资金筹集和资源投放上较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保障来说,更具有广泛性、灵活性、自发性和多元性等特点。财政收入一般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向社会征收,而国家为照顾公平需要通常以富裕阶层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而且财政性收支活动是需要受立法机关所约束的。慈善事业的收入即是自发于民间,依托全社会的力量,集腋成裘。尤其是面对国家或地区发生的突发性灾难,如2008年我国四川汶川发生的8级特大地震,在很短的时间内,来自国内外的捐款、捐物就达400多亿元人民币,为支持赈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另外,现代财政收入一般以货币形式来实现,而慈善事业的投入可以实物、货物、劳动力等形式来体现,真正做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社会救助效果。其次,社会保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管理主体,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一套官僚体系按照严谨、规范的工作守则、纪律去运作,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所提供的服务一般具有普及性、基础性与标准性等特点。其与民间人士及组织自发性组织和运作的社会慈善事业性质迥然不同:社会慈善事业的组织者通常是受信仰、社会责任感等精神性因素的激励而投身于事业中,具有较高的工作热忱;社会慈善事业无论是活动形式,还是服务对象都比社会保障更为灵活;社会慈善组织更容易获得民众的信赖与支持。再次,社会保障是一种国家福利,具有法定性特点。对受助人来说,在其困难或遇到灾难时向政府提出救助是公民享有的一种权利。但是当权利被滥用,或管理机构制度混乱、损公肥私行为猖獗时,社会保障的资源分配会被扭曲,造成真正有需要的人群得不到救助和帮助。社会慈善事业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救助,不具有法定性特点。慈善组织往往为了使有限的慈善资源获得较好的救助效果,对救助對象的选择更为谨慎和有针对性,救助资源不容易被滥用。同时,在人们看来,慈善救助与帮助是发挥社会互助的精神体现,蓬勃发展的社会慈善事业对营造和谐、无私互助、关爱的社会氛围和公平文化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 文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