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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有益补充和细化,其立法思路也应当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重视发挥自治区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和推动作用;重视发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慎重对待新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五个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权的范围与界限;严格执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行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需要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