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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小产权房”违反了多部法律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很明确地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并不具有处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因此,在其上的房屋也就不能够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买卖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