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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卫生部要求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清理复审,并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前后发布.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从现行有效的26项国家和卫生行业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但尚未发布的5项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中,清理出19项标准经复审并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表1),其余12项仍然作为国家和卫生行业的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