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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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网上银行的发展来研究和探讨我国网上银行监管的不健全的监管体系、准入制的不完善状态等等,并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我们必须制定专门的监管法,界定清楚银行和客户的法律关系,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模式,为我国的银行监管探索新的出路。
  关键词:网上银行 银行监管 市场准入制
  
  一、研究背景
  展望未来,网上银行已成为银行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传送渠道,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新型银行,是一种虚拟银行(virtual bank)。它实际上是银行业务在网络上的延伸。
  世界上第一家纯网上银行是于1995年10月18日在美国亚特兰大成立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随后1997年在我国,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网上银行"一网通--网上支付",成为国内第一家上网的银行。随之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也逐渐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如今,网上银行已成为21世纪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其低廉的成本和广阔的前景,已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目前,我国最大的50家商业银行设立银行网站的有37家,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有25家。另外,还有3家农村信用社联社开展了网上银行业务。我国邮政储汇局系统的3家分支机构也开展了网上银行业务,客户数远远超过40万户。网络无界性促使人们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交易愈加频繁,但法律具有滞后性,使得网上银行的监管存在着法律上的漏洞。
  二、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
  网络银行的法律监管仍处于一个不断探索的阶段,即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只是就网络银行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和完善的网络银行监管制度。那么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制的不足之处更是很显现。
  1.监管法律体系上的不健全状态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有一整套的法律规范与之适应,我国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尚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关于网络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则几乎处于空白的状态。目前,相关法律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此外,它作为信息技术的一种应用,还要遵守《安全法》、《保密法》;另外,还有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也可以适用到网络银行中,但对网上银行的设立及日常经营活动的规定、对电子货币发行与转移、金融监管部门如何监管、网上如何确保银企的信用关系等问题,都缺乏明确规范的法律框架。
  2.市场准入机制的不完善状态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定义、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以及网上银行的法律责任。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虽也进一步明确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程序与形式、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的审查要点,以及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报告要求等。但它们回避了对网上银行的定义,对纯网络银行没有任何规定,更未对其风险及法律规制有所规定,留下了立法空白。
  3.网上银行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状态
  与传统银行及其客户的法律关系相比,网上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出现了许多未知的新领域,如网上客户身份认证的主体与方法、网上不可抗力的认定与责任承担、电子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认等。这些问题在现存的法律体系中要么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要么内容过于单薄不足以应付网上金融业日益发展的需要。结果导致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矛盾和冲突无法及时解决,风险自然不可避免。
  4.跨境网上银行法律规则的欠缺状态
  跨境网上银行的法律规则是十分模糊的,法律对新兴业务或机构还只是初步规范阶段。因网络是全球性、跨越国界的,具有超政府的特点,而各国之间有关金融交易的法律、法规存在国别差异,在网上银行的跨国交易业务过程中,国与国之间在法律问题上也会存在冲突。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网上银行涉及的法律达成共同协议,也没有一个仲裁机构,客户与网上银行很容易陷入法律纠纷中。
  三、完善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措施
  1.制定专门的网上银行监管法
  明确、规范的法律环境是网上银行监管的基础设施。首先,法律应明确界定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安全措施的操作与安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其次,颁布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可以将网络银行监管中的许多具体问题予以规定,将网络银行监管的具体措施、具体标准予以细化。再次,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使用作出规定,严格要求网上银行等金融从业人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完善管理,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感。
  2.完善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制
  鉴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进入此领域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要求的主体资格,否则就难以适应金融领域的竞争与发展。故而在立法上要对网上银行的进入施以严格的资格控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主体的不适应性与风险性。市场准入制是网上银行的"第一安全阀门"。市场准入制的安全条件应高于传统商业银行准入条件,如是否有高级别的防火墙技术和网管系统,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是否有安全稽核的方法进行事后监督等等要求。
  3.界定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
  关系的界定是法律监管的基础理论。而运用法律予以界定的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新型关系主要包括:网上银行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客户身份的认证;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客户隐私权的保护;网上银行与客户在各种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通过立法,科学、合理、准确地界定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新型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对于妥善处理网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冲突,防范和化解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4.借鉴国际经验,创新网上银行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要营业模式的规范和管理。对纯网络银行还未涉及,我国应积极借鉴欧盟模式,结合我国的现状创新监管手段,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的、服务于全球的统一监管模式,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该侧重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断完善我国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制,采取以传统商业银行为基点的逐渐向纯网络银行靠拢,实施非现场监测,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如比尔盖茨所说:"传统商业银行将是要在21世纪灭绝的一群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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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岳志勇(1985-),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刘淑娜(1985-),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0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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