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直击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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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月12日下午,在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与会的4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票通过了《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至此,这部从列入立法日程起即广受社会各界关注、专门用来规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终于浮出水面,从2007年3月1日起就踏上了它履行神圣使命之旅。
  
  家庭暴力渐成维权热点
  
  近几年,在吉林省妇联每年接待的近千件来信来访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已经占到40%左右。特别是在家庭暴力“重灾区”的广大农村,相关的投诉案件占到70%左右,已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2005年发生在吉林省白山市的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曾轰动全省,一时间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从1989年到2005年的15年时间里,周某先后残害了3名女性,使用刺字、毒打等各种手段对自己的配偶和女友进行虐待。刘某是其中3名受害者之一,在长春市某医院接受治疗的刘某全身上下大大小小加起来一共有316个刺字,占皮肤三分之二的面积,令在场的医护人员触目惊心!据刘某讲,周某将她囚禁在家中,每天对她进行疯狂的残害,他逼迫刘某脱光衣服躺在炕上,然后用针和墨汁在她身上刺字,将“卖淫”、“勾引男人”等侮辱性语言刺在她的胸前、背部和腿上。3个月后,因不堪周某的非人折磨,刘某装作精神失常跑回娘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到公安机关报案,周某被警方抓捕归案。白山市公安局给刘某及周的前妻吴某鉴定为重伤害,另一位受害者周某为轻伤害。2006年3月20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景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3名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余元。6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景志的一审判决宣判后,周景志没有上诉。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所有的家庭暴力投诉中,虽然受害者以女性居多,但近年来男性受害者也频频出现在有关部门的投诉案件中。2004年11月,吉林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接到一位王姓男士的投诉,控诉他的妻子经常对他使用暴力。王某是某重点大学的研究生,其妻子是一名普通工人,两人新婚不久,王某的妻子性情泼辣,经常会因一些家庭琐事对王某使用暴力。而拥有高等学历的王某不愿与妻子动手,无奈之下到省妇联投诉。“社会上的确存在妻子打丈夫的现象,虽还不多见,但也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吉林省妇女联合会权益部的工作人员如是说。据某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在家庭生活纠纷中,丈夫打过妻子的占21.3%,妻子打过丈夫的占15.5%。有专家分析,随着家庭暴力的升温,女性对男性施暴的现象会逐渐增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素,只有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但目前家庭暴力已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一部符合吉林省实际、专门用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已迫在眉睫。
  
  反家庭暴力遭遇法律空白
  
  据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讲,在实际工作中她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妻子遭到丈夫的“动武”后报案,妇联的干部带警察将其丈夫拘押,然而往往是不出一二天的时间,受害妇女就跑到公安部门请求放人,细问原委才得知:丈夫是家里的经济支柱,丈夫被抓,家里断了经济来源;虽说暂时受些皮肉之苦,但难保事后丈夫不报复,让她受到更大的伤害;打人过后丈夫已经认错,表示了悔改;家人、亲戚都已出面帮助说情,应该给丈夫机会……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绝大多数妇女首先选择的是寻求亲友的帮助和调解,而真正到公安机关求助的却寥寥无几。有的学者认为,这样的调解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不仅无法保护受害者再次免遭侵害,而且还会使施暴方更加有恃无恐,甚至殃及其他无辜的家庭成为受害者。所以,只有诉求法律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此外,许多受害妇女在寻求帮助时经常会遭到种种冷遇,无论是邻居、单位、街道、警察,甚至自己的亲人都不愿伸出援手,而大多选择回避或视而不见。究其原因也非常简单:“别人”均无权干预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求助无望的情况下,有的受害者会“认命”,苦了我一个成全一个家;有的则往往会采取走“极端”的方式,要么以暴还暴,要么轻生。
  2005年12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但作为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主要形式之一的家庭暴力却在该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表述。迄今为止,在我国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特别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涉及调查取证、判定受害者伤势轻重,以及对施暴方的制约措施等方面仍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过去,只要遇到类似家庭暴力的情形,人们大多想到的只有到妇联去解决,而妇联又往往受限于自身群团组织的性质,对涉及法律范畴的家庭暴力案件无能为力。此外,政府部门、妇联以外的其他社会群团组织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过程中如何各司其职,具体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也无任何法律规定可考。所以,许多人大代表、法律专家呼吁: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法规出台直面家庭暴力
  
  在吉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被正式提交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上给予了一致的肯定,同时,对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方面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2006年12月2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妇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围绕条例草案的实施主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实施主体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省妇联建议由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牵头部门。鉴于此项工作属政府事权,常委会办公厅向省政府发函,请省政府确定。省政府回函同意了上述意见。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未成年人、成年男人也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状况,本条例对上述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的第十条,新增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九条,同时,对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作了相应修改。为了更好地受理和解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第一受理单位”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修改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应规定。
  2007年1月10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修改稿)》被提请会议审议。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法规出台切实可行,本次常委会会议专门邀请了在长的7名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条例中应有明确表述,即: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有具体表述。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淑莹认为,出台一部专门用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条例的制定应站在保护人权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使规范的内容更有深度。她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增加一些具体的预防措施,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卢全振委员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第九条中“对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修改为“对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杨海泉、蒙宣村两位委员认为,条例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表述不要太具体,太具体了反而容易“挂一漏万”,所以他们建议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用暴力手段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人权,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
  2007年1月12日下午,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对此,常委会委员、省妇联主席杨湘岚高兴地说:“这部地方性法规的顺利通过,标志着我省在构建和谐社会、切实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积极化解影响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消极因素等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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