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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当程序理论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已经确立以环境公众参与权为核心的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但是对于公众参与的规范特别是参与权的规范过于笼统。面对实践中参与主体类型界分不明、多项权利内容规范缺失、法律责任规范效力存疑及环境行政管理规范不足等问题,本文建议应以行政正当程序理论为指导,实现参与主体的类型化界分,细化公众参与权利内容,增加公众参与法律责任条款,并完善环境行政管理公众参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