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调解案外人救济途径评述

来源 :北京仲裁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tldk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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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中,案外人有必要获得法律救济。其中,程序法上的救济极为有限且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增加案外人直接申请司法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途径;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甚至考虑将其改造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将对各种执行依据的审查都纳入诉讼构造的方式,加强事后审查法官纠错的职权。同时,主张作为调解基础的实体合同无效进而仲裁调解无效或者仲裁欺诈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实体法上的可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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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原本不是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内容。经过实务和学界呼吁,最终将其纳入修正案并获通过。文章对立法修改背景以及讨论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介绍,
仲裁作为一种法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以其具有民间性的特质而明显地区别于诉讼的。同时,因为其具有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又能切实保障程序效率性的双重功能,而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