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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田宅所有权和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权利归属、流转限制、纠纷类型等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古代法官在审理田宅诉讼案件时首重书契,严格审核书证的真实性,根据常识和生活经验判断权属凭证的真伪,结合占有、使用、管理的凭证,认定田产所有人。对于产权不清、管业不明的案件,法官依照法定程序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田宅纠纷的实际状况,在考量当事人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国法、人情的判决。以史为鉴,当前农村宅基地诉讼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可以依据职权主义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做出裁决时也应兼顾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