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探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lkaid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新修改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该法条的推出对规范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具有重要的作用,双录工作从部门规章上升到法律层面,凸显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关键词:新刑诉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至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使用。
  视听资料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音、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存储于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狭义上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行为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讯问过程的全程、动态的记录,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在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反映整个侦查过程的证据,属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视听资料。
  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意义
  我国检察系统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来的经验表明,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于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阶段保全、固定口供,规范侦讯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防止刑讯逼供,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行为。原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及修改后的刑诉讼法第五十条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目的是将讯问过程以视频资料的方式保存固定下来,促使办案人员认真履行讯问过程中的义务,比如权利告知义务等,加强了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使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防止翻供翻证,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惩治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讯问的过程得以完整重现,防止犯罪嫌疑人任意翻供,大大缩短法庭质证的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证据,全面客观地再现讯问的全部过程,从而有效证明侦查笔录的程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
  (三)通过整理录像内容,有利于分析案情,总结经验。自侦办案人员及指挥人员通过观看录像再现讯问过程,通过记录下的犯罪嫌疑人的语言语调及神态等供述时的客观情况结合微表情分析,能够帮助指挥人员从中寻找案件突破口,尽快完成案件的侦破,提高办案效率。
  (四)防止恶意投诉,保障侦查人员权利。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对自侦办案人员也能起到保护作用,可以使其免受犯罪嫌疑人恶意投诉和指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回溯再现讯问当时的情境,不仅能够重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当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而且使办案人员的讯问方式得以固定并且能够在法庭上重现,以证明讯问手段的合法性,驳回犯罪嫌疑人的无理诬陷。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全国人大和各级检察机关出台了多项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各地方也出台了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细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新刑诉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高检院规定“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建设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基本能够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但目前看守所录音录像设施的建设和投入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过于简略,一些基本的设备也相对缺乏。有的新建看守所设备虽然比较先进,但是按照公安系统标准建造,不能完全适应检察系统双录工作的技术标准要求。
  (二)办案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首先,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不注意配合技术人员的取景要求,自然导致录像效果不理想。其次,讯问语言不够规范,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些检察人员不注意讯问语言的恰当运用,不时出现诱导、指示性的语言,难免使人产生诱供、逼供的印象,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要求将整个讯问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法官和律师的审查,这样的录像证明功能必然回大打折扣。再次,有些办案行为不适应双录工作需要,少数办案人员在讯问时随意走动,频繁进出的拿印泥、吸墨水、找记录纸、接电话、倒开水等非办案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讯问的严肃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有可能在庭审示证中引起辩护人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质疑。最后,制作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呼应的讯问笔录欠缺,由于对案件情况整体把握不够、归纳整理能力较差、书写速度太慢等因素,出现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差异,说得多记得少或说得少记得多,甚至出现性质上的分歧。
  (三)录像文件保存问题,目前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保存一般是使用DVD光盘作为存储介质,DVD优点是价格低、容量大、体积小、便于携带,但是DVD缺点也很明显,首先并不像宣传的那样是最稳定、最可靠的保存介质,而且刻录盘比生产线生产的光盘寿命更为有限,保存良好的情况下也只有几年的使用寿命。不同品牌DVD刻录盘质量差距很大,采购部门为了节省成本往往采购价格低廉但质量并不好的品牌,这就为今后录像资料的长时间保存留下隐患。光盘的保存要有适宜的温度、湿度,盘面不要贴标签写字和立式存放防止变形等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有正确使用光盘的好习惯,是否满足上述要求均是未知数。
  四、完善和健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机制
  (一)提高办案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把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工作的一部分,树立每问必录的意识,发挥视听资料的证据作用,切实转变传统办案观念,把录音录像工作作为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需要。
  (二)加强检察技术人员配备,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高检院规定审录分离以来,双录工作一直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每到案件全面铺开,工作量大幅上升,双录工作人员的调配是个巨大的挑战。新刑诉法增加了同步录音录像、电子证据的新规定,这就要求检察技术人员不仅要精通相关业务,还要熟悉诉讼法律、证据制度、电子证据等方面的知识。
  (三)要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确保讯问过程符合规定。在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执行;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执行。
  (四)做好与全程录音录像相呼应的讯问笔录。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大大提高了讯问工作的效率,弥补了书写记录内容不完全的不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了录像资料就可以对讯问内容进行归纳整理或删减,更不能断章取义;相反,其要求更高,对讯问过程中停止录像的原因和时间、重新录像的时间和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表现等情况都应该记载,保证记录内容和讯问过程中的所有背景情况与录像内容相一致。这是我们在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的工作模式之下,相应地改进讯问笔录的制作,这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他文献
摘要: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合作为主基调的人际关系联结方式十分普遍,也致使雇佣关系成为众多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结合雇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第三人受损而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域外雇主责任制度的考察,明确了雇主替代责任内部追偿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同时,结合实际法律运行,从雇主追偿权的限制、成立要件、内部责任分担标准、雇员赔偿金的具体支付方面构建了追偿权的实现
期刊
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给基层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确保检务保障工作为检察业务工作保驾护航,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基层检察机关计财装备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两法”修改后检务保障工作开展调研基础上,提出了适应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加强和改进检务保障特别是计财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检务保障;计财装备;工作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期刊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据公安部公布的统计数据,至2012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4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1.2亿辆,摩托车保有量超过1.03亿辆。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达2.6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首次突破2亿人,年增长2647万人。机动车逐年增加的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逐渐呈现大幅度上升态势。以浙江省为例,2012年全省交警部门事故接警321万余次,
期刊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是我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不断研究摸索的一种社会性管理措施,其内容是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能够改掉不良的行为习惯,完成健康的社会化过程,顺利地融入社会生活。从性质上看,社会帮教既不是刑事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处分。所谓“涉罪未成年人”,是指涉嫌犯罪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涉嫌”犯罪又包含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并
期刊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征地拆迁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众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伴随着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一系列腐败案件的发生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 我们有必要找出当前征地拆迁工作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
期刊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建议进入全面适用阶段,而由于立法的原则性,检察建议的具体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予以细化和完善。笔者结合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检察建议适用相关问题做一探讨,研究可能初浅,但希望于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是有益的。  一、明确适用范围  检察建议是一种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监督方式,可以适用不同的监督对象。对于不同的监督对象,应适用不同种类的检察建议。  首先,对于可适用再审程序的判决、裁定和调
期刊
摘要:医疗损害责任抗辩事由,系指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被告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提出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事由主要分为特别抗辩事由、一般抗辩事由和其他抗辩事由三类。其中,特别抗辩事由是是指仅用于医疗机构对抗患者或家属提出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一般抗辩事由,系指并不专属医疗损害责任抗辩的、其他民事侵权责任均可适用的其他事由;其它抗辩是由是指尽管没有法律
期刊
摘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的建立对于发挥检警协同办案各自职能优势,优化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安全具有重要载体作用;然而,办案工作区启用后,这种一体化的职能运作模式也给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司法警察独立行使警察权带来一定冲击;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明确办案工作区使用和管理职责权限,确保检察人员与司法警察在各自履职得以独立维护并充分发挥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以满足检察办案质量和效率优化的需要。  关键
期刊
摘要:加强检察监督是确保强制医疗程序客观公正的有效方式,也是维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现阶段,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仍然面临不少难点,切实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强制医疗;检察监督;难点;对策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强制医疗的解除和人民检察院
期刊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条款虽然只是规定了有限的“亲属拒证权”,但被广泛认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融法律与道德于一身的“亲亲相隐”制度在现阶段的再现,不仅体现了刑法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亲情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关系,对我国法制建设无疑有着相当深远的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