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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围绕碳汇交易的碳汇林业方兴未艾,文章立足现状与实际,分析了河源市发展碳汇林业的制约因素及未来的发展潜力。
关键词:碳汇林业;冷思考
河源市位于广东省东北部,全市有林业用地面积1828.7万亩,在全省排名第3,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11.12%,森林覆盖率73.3%,是典型的林业大市。林业碳汇源自《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造林、再造林项目。《京都议定书》对造林、再造林有严格的定义(以下称京都规则)。造林是指通过栽植、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方式,将至少在过去50年内不曾为森林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人为直接活动。再造林是指通过栽植、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方式,将过去曾经是森林但被转化为无林地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人为直接活动[1]。
1 河源市林业碳汇发展现状
如果严格按照京都规则,当前广东省绝大多数的碳汇造林项目用地并不符合相关要求,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京都规则碳汇项目。基于此,2012年,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5年)》,对森林碳汇项目立项土地要求放宽为至少自2005年1月1日以来一直为无林地,确立了政府投资框架下广东省非京都规则碳汇造林的立项条件,河源市根据这一实施方案,开展了相关的实施
工作。
1.1 现状
1.1.1 碳汇造林情况 按照省的实施方案,河源市大力实施此规则下的碳汇造林项目。2012年至2013年,全市已完成省碳汇工程规划任务的一半,完成面积182.5万亩,其中人工造林41.7万亩,套种补植33.8万亩,更新改造32.5万亩,封山育林74.5
万亩。
1.1.2 碳汇交易情况 截止目前,河源市碳汇林项目没有按京都规则进行过交易。近年来的森林碳汇项目都是由广东省财政厅、林业厅通过PK的形式安排到各县区林业局、新丰江林管局组织实施。2014年的标准是通过PK的400元/亩,未通过PK的320元/亩。另根据中国绿色基金会报道,广东碳汇基金2011年碳汇造林项目总预算970万元,计划造林13000亩,其中梅州市五华县4000亩、兴宁市4000亩;河源市紫金县3000亩、东源县2000亩。即广东碳汇基金以746元/亩的价格一次性购买了我市5000亩的碳汇指标。近年来,也有香港中电集团等企业自愿出资在河源市营造碳汇林。以上仅为出资造林或非京都规则碳汇造林,没有涉及京都规则下的按CO2排放量进行
交易。
2 河源市发展碳汇林业的制约因素
2.1 土地制约 符合京都规则的土地资源有限。截止2013年,河源市有无林地37.5万亩,只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1%,即使这些林地全部符合京都规则,也没有多少林地可用于碳汇交易造林。
2.2 人才缺乏 碳汇交易涉及项目设计、核证、基线确定、碳汇量的监测、碳逆转的预防等等,技术要求高,目前河源市无相关科研机构及人才也无国际碳汇交易的实践经验,这将大大制约我市碳汇交易的发展。
2.3 经验不足 2004年国家碳汇管理办公室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四川、山西、辽宁启动了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并实施了广西、内蒙古、云南腾冲碳汇项目。但河源市乃至广东省并无相关的京都规则碳汇项目交易
经验。
2.4 交易平台缺少 目前,河源市没有建立相应的碳汇交易平台,如果要进行交易,只能依托数量有限的省或国家碳汇交易平台,这必将给实质性的碳汇交易带来极大的不便。
3 河源市发展碳汇林业的冷思考
笔者认为,河源市林业碳汇发展潜力极其有限,不宜参与温室气体资源减排机制下的碳汇造林项目。原因有四:
3.1 发展碳汇造林项目先天不足 如果要进行碳汇交易,必须按照京都规则或其它交易规则下的标准选择项目用地,而河源市目前满足这项要求的地并不多,所以土地资源有限性的先天因素制约了河源市林业碳汇发展的潜力。如果在第二承诺期京都规则放宽或者我们国家出台了自身的交易规则另作
他论。
3.2 发展碳汇林业经济效益低下 以全球第 1 个通过核查的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小规模造林/再造林项目—云南CDM 小规模造林再造林腾冲县景观恢复项目为例,项目面积7015.5亩[2],在30年计入期内预计吸收近CO217 万t,扣除交易成本等,初步盈利104 万元人民币。由此可知,按照此交易规则,发展碳汇林业每亩每30年可获利148元。
3.3 发展碳汇林业交易成本高 对于每年固碳量为2000-20000吨二氧化碳的小项目,交易费用(成本)约为10欧元/吨二氧化碳。在市场交易中,每吨碳的销售价格为10 -15美元。可见,当前碳汇林业的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已经接近交易市场价格。
综上,河源市不宜参与温室气体资源减排机制的碳汇造林项目,但可以多渠道融资,大力开展造林绿化行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有效改善当地森林生态,优化宜居投资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谐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小全,武曙红,林业碳汇项目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
[2] 李国瑾.碳汇项目在云南[J].云南林业,2007,28(3):17-18.
关键词:碳汇林业;冷思考
河源市位于广东省东北部,全市有林业用地面积1828.7万亩,在全省排名第3,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11.12%,森林覆盖率73.3%,是典型的林业大市。林业碳汇源自《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中的造林、再造林项目。《京都议定书》对造林、再造林有严格的定义(以下称京都规则)。造林是指通过栽植、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方式,将至少在过去50年内不曾为森林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人为直接活动。再造林是指通过栽植、播种或人工促进天然下种方式,将过去曾经是森林但被转化为无林地的土地,转化为有林地的人为直接活动[1]。
1 河源市林业碳汇发展现状
如果严格按照京都规则,当前广东省绝大多数的碳汇造林项目用地并不符合相关要求,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京都规则碳汇项目。基于此,2012年,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5年)》,对森林碳汇项目立项土地要求放宽为至少自2005年1月1日以来一直为无林地,确立了政府投资框架下广东省非京都规则碳汇造林的立项条件,河源市根据这一实施方案,开展了相关的实施
工作。
1.1 现状
1.1.1 碳汇造林情况 按照省的实施方案,河源市大力实施此规则下的碳汇造林项目。2012年至2013年,全市已完成省碳汇工程规划任务的一半,完成面积182.5万亩,其中人工造林41.7万亩,套种补植33.8万亩,更新改造32.5万亩,封山育林74.5
万亩。
1.1.2 碳汇交易情况 截止目前,河源市碳汇林项目没有按京都规则进行过交易。近年来的森林碳汇项目都是由广东省财政厅、林业厅通过PK的形式安排到各县区林业局、新丰江林管局组织实施。2014年的标准是通过PK的400元/亩,未通过PK的320元/亩。另根据中国绿色基金会报道,广东碳汇基金2011年碳汇造林项目总预算970万元,计划造林13000亩,其中梅州市五华县4000亩、兴宁市4000亩;河源市紫金县3000亩、东源县2000亩。即广东碳汇基金以746元/亩的价格一次性购买了我市5000亩的碳汇指标。近年来,也有香港中电集团等企业自愿出资在河源市营造碳汇林。以上仅为出资造林或非京都规则碳汇造林,没有涉及京都规则下的按CO2排放量进行
交易。
2 河源市发展碳汇林业的制约因素
2.1 土地制约 符合京都规则的土地资源有限。截止2013年,河源市有无林地37.5万亩,只占林业用地面积的2.1%,即使这些林地全部符合京都规则,也没有多少林地可用于碳汇交易造林。
2.2 人才缺乏 碳汇交易涉及项目设计、核证、基线确定、碳汇量的监测、碳逆转的预防等等,技术要求高,目前河源市无相关科研机构及人才也无国际碳汇交易的实践经验,这将大大制约我市碳汇交易的发展。
2.3 经验不足 2004年国家碳汇管理办公室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四川、山西、辽宁启动了林业碳汇试点项目,并实施了广西、内蒙古、云南腾冲碳汇项目。但河源市乃至广东省并无相关的京都规则碳汇项目交易
经验。
2.4 交易平台缺少 目前,河源市没有建立相应的碳汇交易平台,如果要进行交易,只能依托数量有限的省或国家碳汇交易平台,这必将给实质性的碳汇交易带来极大的不便。
3 河源市发展碳汇林业的冷思考
笔者认为,河源市林业碳汇发展潜力极其有限,不宜参与温室气体资源减排机制下的碳汇造林项目。原因有四:
3.1 发展碳汇造林项目先天不足 如果要进行碳汇交易,必须按照京都规则或其它交易规则下的标准选择项目用地,而河源市目前满足这项要求的地并不多,所以土地资源有限性的先天因素制约了河源市林业碳汇发展的潜力。如果在第二承诺期京都规则放宽或者我们国家出台了自身的交易规则另作
他论。
3.2 发展碳汇林业经济效益低下 以全球第 1 个通过核查的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小规模造林/再造林项目—云南CDM 小规模造林再造林腾冲县景观恢复项目为例,项目面积7015.5亩[2],在30年计入期内预计吸收近CO217 万t,扣除交易成本等,初步盈利104 万元人民币。由此可知,按照此交易规则,发展碳汇林业每亩每30年可获利148元。
3.3 发展碳汇林业交易成本高 对于每年固碳量为2000-20000吨二氧化碳的小项目,交易费用(成本)约为10欧元/吨二氧化碳。在市场交易中,每吨碳的销售价格为10 -15美元。可见,当前碳汇林业的交易成本很高,而且已经接近交易市场价格。
综上,河源市不宜参与温室气体资源减排机制的碳汇造林项目,但可以多渠道融资,大力开展造林绿化行动。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有效改善当地森林生态,优化宜居投资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谐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小全,武曙红,林业碳汇项目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
[2] 李国瑾.碳汇项目在云南[J].云南林业,2007,28(3):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