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文件法律效力认识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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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许多研究中在论述电子文件的凭证性(或者是“证据性”,“证据能力”,“法律凭证性作用”等方法)的过程中,有意无意会提到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概念。由于对“法律效力”概念认识的模糊,未对前后两个概念加以严格区分,结果导致论述中把“电子文件的凭证性”和“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两者等同或混淆起来。事实上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应该加以正确的认识和区分。 In many current studies, the concept of “legal validity”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is mentioned intentionally or unconsciously in the process of discussing the vouchers (or “evidence”, “evidence capabilities” and “legal vouchers”)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 Due to the vagu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legal validity”, the two concepts are not strictly distinguished, resulting in the discussion of equating or confusing both the “vouchers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and the “legal validity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In fact, the two are different concepts and should be correctly recognized and differenti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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