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学校的失职,愤然起诉
色狼虽然受到了惩罚,但是,想到自己三次在教室或操场被校外色狼当着众多同学的面拖到学校院内的杂物间内猥亵和强暴,自己多次的哭喊呼救竟未引来老师的帮助,菲菲又伤心地在爸爸妈妈面前哭了起来。小小年纪的她,多次对父母说:“爸爸、妈妈,你们要保护我,不要让我再受到坏人的欺负啊!”闻听此言,大明夫妻的内心备感痛苦,默默地流下泪水。
为了给女儿一个安慰,也为了让其他的小朋友不再在自己的校园内受到坏人的侵害,身为教师的大明毅然决定向自己执教的中学请假一年,全心全意地和女儿一起向学校讨个说法。大明夫妇还郑重决定把女儿转到另外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去读小学,为的是让女儿慢慢淡忘此事,免遭更大的精神伤害。
2001年6月,大明带着菲菲一起请了位律师,对菲菲原就读的小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小学赔偿菲菲人身损伤费、精神损失费48000元。
菲菲在律师为其代书的民事诉状中说:“我于2000年9月1日进被告小学学前班,在校两个月内,由于校方把守不严,使得罪犯杨勇数次进入校内捣乱,亲、摸女生,从没引起校方的警惕,造成我多次受到性侵害。……校方也听说过罪犯曾多次欺负女生,可见校方对此早已有所察觉,但无所作为,没有警告罪犯或报警,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正是由于校方麻木不仁,才使得杨勇有作案机会及作案地点,并选择了作案对象,造成我多次受到野蛮的侵害,身体精神及名誉受到极大的伤害,同时给我的父母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以上种种事实都是校方监护失职所致,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临川区法院城里人民法庭收到菲菲的民事诉状后,立即立案并向被告小学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被告小学接到应诉书后辩称:“对菲菲造成损害的是杨勇,我校没有直接造成其受侵害的事实。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1年7月11日,临川区法院在城里法庭不公开审理了原告菲菲诉被告小学等精神损害赔偿一案。
临川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1年11月在被告小学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一无业人员杨勇窜入小学内,趁该校学前班放学之际强行将原告菲菲抱到学校操场旁一杂物间内进行强奸。法院认为,原告菲菲系被告小学学前班的学生,被告小学应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对原告菲菲在校期间负有监护之责,被告小学在保卫管理上存在过失,致使外来人员顺利进入学校对原告菲菲实施性侵害犯罪,使原告菲菲身体遭受非法侵害,给原告菲菲及其父母造成了精神创伤,被告小学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庭审中被告小学委托代理人提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要求本院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该款的规定是指受害人针对犯罪人提出的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担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故该规定不适合本案。为此,区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小学赔偿原告菲菲及其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坏人杨勇被抓起来了,菲菲原来所在的小学也被判赔偿其精神损害费,小菲菲终于松了一口气。但菲菲的父母大明夫妻的心情却并未因此轻松多少,他们说:“我们真的担心她的未来。她现在还不是很懂事,不了解这件事对她的影响将有多深……说真的,我们宁愿要一个心身都很健康的女儿,而不要那微不足道的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注: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文中菲菲等均系化名。)
色狼虽然受到了惩罚,但是,想到自己三次在教室或操场被校外色狼当着众多同学的面拖到学校院内的杂物间内猥亵和强暴,自己多次的哭喊呼救竟未引来老师的帮助,菲菲又伤心地在爸爸妈妈面前哭了起来。小小年纪的她,多次对父母说:“爸爸、妈妈,你们要保护我,不要让我再受到坏人的欺负啊!”闻听此言,大明夫妻的内心备感痛苦,默默地流下泪水。
为了给女儿一个安慰,也为了让其他的小朋友不再在自己的校园内受到坏人的侵害,身为教师的大明毅然决定向自己执教的中学请假一年,全心全意地和女儿一起向学校讨个说法。大明夫妇还郑重决定把女儿转到另外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去读小学,为的是让女儿慢慢淡忘此事,免遭更大的精神伤害。
2001年6月,大明带着菲菲一起请了位律师,对菲菲原就读的小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小学赔偿菲菲人身损伤费、精神损失费48000元。
菲菲在律师为其代书的民事诉状中说:“我于2000年9月1日进被告小学学前班,在校两个月内,由于校方把守不严,使得罪犯杨勇数次进入校内捣乱,亲、摸女生,从没引起校方的警惕,造成我多次受到性侵害。……校方也听说过罪犯曾多次欺负女生,可见校方对此早已有所察觉,但无所作为,没有警告罪犯或报警,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的安全。正是由于校方麻木不仁,才使得杨勇有作案机会及作案地点,并选择了作案对象,造成我多次受到野蛮的侵害,身体精神及名誉受到极大的伤害,同时给我的父母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以上种种事实都是校方监护失职所致,学校应负全部责任……”
临川区法院城里人民法庭收到菲菲的民事诉状后,立即立案并向被告小学送达了应诉通知书。
被告小学接到应诉书后辩称:“对菲菲造成损害的是杨勇,我校没有直接造成其受侵害的事实。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1年7月11日,临川区法院在城里法庭不公开审理了原告菲菲诉被告小学等精神损害赔偿一案。
临川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1年11月在被告小学疏于管理的情况下,一无业人员杨勇窜入小学内,趁该校学前班放学之际强行将原告菲菲抱到学校操场旁一杂物间内进行强奸。法院认为,原告菲菲系被告小学学前班的学生,被告小学应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对原告菲菲在校期间负有监护之责,被告小学在保卫管理上存在过失,致使外来人员顺利进入学校对原告菲菲实施性侵害犯罪,使原告菲菲身体遭受非法侵害,给原告菲菲及其父母造成了精神创伤,被告小学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庭审中被告小学委托代理人提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要求本院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该款的规定是指受害人针对犯罪人提出的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担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故该规定不适合本案。为此,区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决被告小学赔偿原告菲菲及其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坏人杨勇被抓起来了,菲菲原来所在的小学也被判赔偿其精神损害费,小菲菲终于松了一口气。但菲菲的父母大明夫妻的心情却并未因此轻松多少,他们说:“我们真的担心她的未来。她现在还不是很懂事,不了解这件事对她的影响将有多深……说真的,我们宁愿要一个心身都很健康的女儿,而不要那微不足道的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注: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文中菲菲等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