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债权出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债权越来越具有独立性及其他的重要价值。本文从公司法的角度对债权出资理论和实践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分析,对完善债权出资的规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 公司法 债权 完善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度,比较严格地遵循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要记载的的公司资本总额,并且需要发起人认足或者募集,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认为这些规定对于债权出资就有很大的阻碍。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由于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给付可能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甚至不履行,债权的最终实现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债权出资就会要求其出资的准确的数额,相应的就会要求一系列的复杂的评估过程。在这公司成立的初期是繁琐的,从而造成对于债权出资人的退却。从而实际上造成对于债权出资的抵制。
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得资格和义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和公司法第九章规定的公司增资,减资以及第十二章规定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都是对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表现。因此债权的可能出现的虚假出资,“恶意串通”“债权的双重甚至多重转让”的合谋或者不诚实出资以及虚构债务抽逃出资等情形成为抵制债权出资的借口。
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便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的延伸和发展,它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就法律意义来说,公司资本和资产具有不同的内涵。从概念上看,资产包括资本。资本是静态的量,资产是动态的量。公司初成立时两者是一致的,但是资本一旦投入到运营中,资本的数额就处于变化的状态,公司的运营是存在风险的,难以保证其后的资本与注册的资本是一致的。以不断变化的资本作为公司信用的担保,对资本功能定位过高。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构建的对于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胜任对于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公司资本制度的担保功能的衰弱和融资功能的强化是当今世界立法改革的一大走向。”转向资产信用后,“资本不再承担债权担保的使命,股东的出资也就不再具有债务清偿的功能,凡具有经营功能的资源和要素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债权出资具有了可能性。
“债权已经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的移动。”“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物权与债权法律性质上的差异正在逐渐的消失。”从此,“债权走出了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变为可以让渡的财产。”债权具有了独立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租赁,尤其是融资租赁,实际上就是通过对物权的运用取得债权。出租人将对物得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取得债权请求权。对于债权出资实质上就是出资债权的权利向投资公司转让。债权成为获得财富的重要手段。因此债权的价值性和独立性完全可以成为出资的一种方式。
诚如许多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所说的由于债权本身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以其出资,会有许多风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可能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甚至不履行,导致债权债权最终实现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但是这些问题并不是不能克服的,只要在立法技术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则设置,债权出资就会成为多元化的出資方式之一。笔者认为债权出资规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确保债权的真实性。首先,在对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的时候,由于双方所处地位的强弱势,信息的不对称会造成不公正,或者是为公司日后的发展埋下隐患。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对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做到:第一,应当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和专项审计。第二,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价值进行。第三,评估机构应当对自己的评估行为负法律责任。其次,应建立债权公示制度。债权是相对权,具有隐蔽性,因此债权出资会出现一份债权多重出资的情况。因此出资的债权应当行公示。债权人应当提供有关债权的一切必要文件,并且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核实出资的债权,包括债权数额,债权的日期,并且在核实的债权文件上签字。转让的债权由公示登记机关进行债权转让登记,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亦即债权转让的公示。此后产生的债权原因行为将不妨碍该转让的债权。
保证债权的可实现性。首先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应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时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和债务人的信用度,因此作为一种期待权的债权就实现就具有了不确定性。当出资的债权不能无瑕疵的实现时,债权的出资瑕疵就与一般的出资瑕疵就有本质的相同性,应当由该出资的债权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其次,关于出资完成的时间确认。由于债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债权不应当以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时间点为准,应当以债权最终全部的实现为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债权没有最终实现的,债权人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关键词 公司法 债权 完善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度,比较严格地遵循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中需要记载的的公司资本总额,并且需要发起人认足或者募集,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文认为这些规定对于债权出资就有很大的阻碍。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由于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给付可能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甚至不履行,债权的最终实现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债权出资就会要求其出资的准确的数额,相应的就会要求一系列的复杂的评估过程。在这公司成立的初期是繁琐的,从而造成对于债权出资人的退却。从而实际上造成对于债权出资的抵制。
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财产。《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得资格和义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和公司法第九章规定的公司增资,减资以及第十二章规定的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都是对于资本维持原则的表现。因此债权的可能出现的虚假出资,“恶意串通”“债权的双重甚至多重转让”的合谋或者不诚实出资以及虚构债务抽逃出资等情形成为抵制债权出资的借口。
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资本一经确立,即不得随便改变,增减公司资本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实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的延伸和发展,它从形式上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就法律意义来说,公司资本和资产具有不同的内涵。从概念上看,资产包括资本。资本是静态的量,资产是动态的量。公司初成立时两者是一致的,但是资本一旦投入到运营中,资本的数额就处于变化的状态,公司的运营是存在风险的,难以保证其后的资本与注册的资本是一致的。以不断变化的资本作为公司信用的担保,对资本功能定位过高。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构建的对于公司信用体系不可能胜任对于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公司资本制度的担保功能的衰弱和融资功能的强化是当今世界立法改革的一大走向。”转向资产信用后,“资本不再承担债权担保的使命,股东的出资也就不再具有债务清偿的功能,凡具有经营功能的资源和要素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债权出资具有了可能性。
“债权已经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的移动。”“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物权与债权法律性质上的差异正在逐渐的消失。”从此,“债权走出了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变为可以让渡的财产。”债权具有了独立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租赁,尤其是融资租赁,实际上就是通过对物权的运用取得债权。出租人将对物得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出租人取得债权请求权。对于债权出资实质上就是出资债权的权利向投资公司转让。债权成为获得财富的重要手段。因此债权的价值性和独立性完全可以成为出资的一种方式。
诚如许多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所说的由于债权本身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以其出资,会有许多风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可能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甚至不履行,导致债权债权最终实现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但是这些问题并不是不能克服的,只要在立法技术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则设置,债权出资就会成为多元化的出資方式之一。笔者认为债权出资规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确保债权的真实性。首先,在对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的时候,由于双方所处地位的强弱势,信息的不对称会造成不公正,或者是为公司日后的发展埋下隐患。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对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做到:第一,应当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和专项审计。第二,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价值进行。第三,评估机构应当对自己的评估行为负法律责任。其次,应建立债权公示制度。债权是相对权,具有隐蔽性,因此债权出资会出现一份债权多重出资的情况。因此出资的债权应当行公示。债权人应当提供有关债权的一切必要文件,并且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核实出资的债权,包括债权数额,债权的日期,并且在核实的债权文件上签字。转让的债权由公示登记机关进行债权转让登记,一经登记,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亦即债权转让的公示。此后产生的债权原因行为将不妨碍该转让的债权。
保证债权的可实现性。首先在瑕疵担保责任方面,应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时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和债务人的信用度,因此作为一种期待权的债权就实现就具有了不确定性。当出资的债权不能无瑕疵的实现时,债权的出资瑕疵就与一般的出资瑕疵就有本质的相同性,应当由该出资的债权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其次,关于出资完成的时间确认。由于债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债权不应当以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时间点为准,应当以债权最终全部的实现为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债权没有最终实现的,债权人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