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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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一般指通信、电力、供水、供热、邮政、铁路、民航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职能的企业.由于公用企业三性(即对管道或线路的依赖性、成本的递减性和成本的沉淀性)的存在,长期以来,公用企业被认为是自然垄断行业,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在垄断状态下,效率低下、漠视消费者权益、凭借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成为各国公用企业的通病.近二三十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产业的融合,公用企业从自然垄断走向开放竞争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产业多元格局的发展态势削弱了传统公用企业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性,其所担负的公共利益保护职能也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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