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绿化视域下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反思与建构

来源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yx0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法律存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缺。在民法绿色化背景下,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承担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借助“双阶理论”和“国家法人说”理论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基础,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利用市场以“招拍挂”等方式获得土地收益时,则该行为可以运用民事法律规则予以调整;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对土壤污染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将其纳入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他文献
在青海近代史上,马步芳家族的统治长达37年之久。青海西南与西藏接壤,境内生活着大量的藏民,因此不可避免地与西藏存在着政治、经济、宗教、边界纠纷等联系。马步芳执政青海期间
对引种到大连地区的8个越桔品种开花结果特性进行了观测研究。结果如下:高丛越桔、半高丛越桔和矮丛越桔的群体花期分别为9~11d、10~13d和18d。美登、斯卫克和北陆单株花量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