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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区别于原先运用于实践当中的“离婚审查制度”和“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设置不仅不违反婚姻立法中的“婚姻自由”的立法宗旨,并不干涉婚姻自由,而且该强制性规定是建立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是对当前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尽管该制度并不违背立法宗旨,但是该制度的具体内容仍存在强制性适用却未兼顾特殊情形、冷静期期间设置“一刀切”、配套措施未跟上等不足。在未来实践运用中,建议针对规范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如将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协议离婚的情形排除在适用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