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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至今,已近四十年.我国的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民主法治建设日益完善,伴随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的修改,以及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有些亟待调整,有些需要进一步明确.2018年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一是回应理论与实务界对争议颇大的部分检察职能的关切.二是面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确认和巩固近年来司法改革成果.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能理解为“一般监督”,须突出其诉讼监督职能,淡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三类诉讼活动的监督,提升诉讼场域内的话语权.同时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权,打造公益诉讼品牌.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充分履职,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做好自身的监督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特别注意保留的对司法人员渎职犯罪自侦权的自身监督以及厘清公益诉讼的“公益”边界,防止其嬗变为对行政机关“一般监督”等,都需要以此次检察系统机构改革以及2018年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契机予以明确化并逐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