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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信托类纠纷的司法认定,应考虑收益权信托产生的背景,明确其本质为避法行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别对待违反监管规则的责任与融资合同的效力。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应依据信托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权是否属于适格的信托财产,信托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等问题。从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出发,应肯定其信托贷款之实,并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