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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意见中指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的违法违规的严重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2008年6月16日国家十部委办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决定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并于2008年6月18日联合颁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