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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院学生在实习、就业时经常遇到一些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常常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犯。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学生在实习和就业时遇到的相关问题作了解读,并结合典型案例提出一些解决对策,以及从学校角度提出了提高学生法律知识的方法和途径,以帮助大学生在实习和就业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实习期 试用期 实习协议 就业协议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65-02
一、高职生在实习期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实习及实习期
实习是职业院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指导下,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将书本知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的一种教育方法。它主要分下列三种类型:校内实训、生产实习、毕业前用人单位的实习活动(本文所指的实习主要是指毕业前用人单位的实习)。通过实习,学生不仅可将书本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为一体,还可以积累社会生活经验,提高对生产、生活的应变能力,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法律上区别是否是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身份,以学生身份到用人单位去参考培训、锻炼的(包括假期的勤工俭学等)属于实习,不视为就业。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实习的时间。高职院校对学生实习期的长短没有统一标准,毕业前用人单位的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生在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实习期和见习期是没有区别的,并且在实习期内不产生试用期。
(二)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关系
高职院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也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时,一定要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沦为个别用工不规范单位的“廉价劳动力”。对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用人单位给在校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一般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仍是被教育和教育的关系,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实习期间的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只受《教育法》等教育法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规的保护。
(三)实习期间要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是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业务的书面协议。签订实习协议时,要明确以下几点:学校、用人单位及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实习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地点、实习内容以及预期效果;住宿、饮食、劳务费、安全责任、用人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等。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以提供实习机会收取押金、费用等行为应当是被禁止的,学生参加这样的实习需要警惕,很可能会遇到陷阱。这时大学生一定要做好自我保护,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相应的赔偿。
(四)实习期间产生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在支付工资标准方面,法律对实习生的工资标准没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全日工作,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高职生在就业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就业的内涵
就业就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的社会职业。我们平常所说的得到职业或参加工作,就是就业。就业是劳动者的权利。
高职院学生毕业之后已经具备了就业的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的社会职业;以待业或失业人员身份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就业。
(二)学生就业后与企业的关系及试用期
大学生就业后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这时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有的单位混淆“试用期”和“实习期”两者概念,侵害毕业生利益。
关于试用期,《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就业协议的概念及签订时要注意的事项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简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就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含规定条款、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备注三个方面。就业协议一但签订,就要受法律制约,如果约定有违约金,签了不去就要被追究违约责任。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注意的事项: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可只有口头承诺,否则,没有法律保护,就谈不上什么权益保护了。
(3)认真审查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协议书的内容是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审查和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由于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补充协议书和主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明确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薪水福利。高职高专生要对薪水福利格外注意,特别是“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5)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日后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確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
(四)劳动合同概念及签订时注意的事项
《劳动法》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了前面这些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注意:第一,了解我国的《劳动法》;第二,签的合同必须合法;第三,关注内容应当仔细。否则会给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大学生)带来很多问题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前者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受《劳动法》约束,签订劳动合同后,学生的身份变成了劳动者。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自动终止。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三、以案说法——高职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解析
(一)关于实习期的薪酬问题
案例:陈同学在某公司干了3个月,公司一直没开工资,公司说这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没有工资的。3个月过后开了工资,可是很少,陈同学问人事部。人事部说还未转正,工资当然不能和正式员工工资比。弄得陈同学很是郁闷:这样下去,我什么时间才能转正?我该怎么办?新劳动法里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解析:由于陈同学是没有毕业的学生,因此他与公司的关系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不适用《劳动法》。他未毕业前去单位工作,只能认定为实习期,实习期的薪酬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一般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案例:小卢大学毕业来到一家私企公司。之前签过就业协议就没有签劳动合同。谁知试用期过后老板不提转正的事。跑去问老板,老板只是口头答应马上办理,但一个月过去了,小卢再次提起这事,谁知结果却是“心态不稳”,还被炒了鱿鱼。因为没有合同,维权困难。
解析: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只针对毕业生踏出校门之前的这段时间,而进入企业之后与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靠劳动合同来维护。如本文案例,小卢以为不签合同也没关系,结果权益无法维护。
(三)关于试用期间的毁约问题
案例:王同学只经过一轮的面试,就被一家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看中并很快同这家公司签定了《协议书》,可现在他也遇到了麻烦。
电话录音: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三个月,这三个月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可公司从来没有发过加班费,我实在受不了这么高强度的工作,前些天在同学的帮助下,我又找到了一份新工作,现在,我想跟我现在的公司毁约,但他们并不同意跟我毁约,说如果我真要毁约的话,也不会让我带走我的人事档案,还说我三年以内都不可以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处理这问题?
解析:《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明确规定:《协议书》经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所以王同学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关于试用期间被辞退赔偿违约金问题
案例:一位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今年2月份,他顺利地通过了一家网络公司的笔试和面试。之后,公司要求他在单位里面实习3个月,可实习期快结束的时候,他突然接到单位的通知,说他没有通过单位的实习期,单位不能接收他。就因为实习,他错过了许多面试的黄金时间,到现在还没有落实单位,他想问一下,公司的这样做算不算违约,他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违约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于这位朋友没有通过实习期(实际上为试用期),所以公司的做法并不能算作是违约,所以单位没有义务陪付给他违约金。不过他可以要求该公司付给他实习费。
总之,高职院学生在实习和刚就业时会遇到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诸多的法律问题,各院校在学生就业前应该多做好这方面的教育,大学生也应该多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了解更多的法律规范,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免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參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杨蕴彤,宋大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2008年版.
[5]西安众智人力资源公司的相关案例.
[6]冀鹏飞.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6).
关键词实习期 试用期 实习协议 就业协议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65-02
一、高职生在实习期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实习及实习期
实习是职业院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指导下,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将书本知识更好地运用于实践的一种教育方法。它主要分下列三种类型:校内实训、生产实习、毕业前用人单位的实习活动(本文所指的实习主要是指毕业前用人单位的实习)。通过实习,学生不仅可将书本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为一体,还可以积累社会生活经验,提高对生产、生活的应变能力,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
法律上区别是否是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身份,以学生身份到用人单位去参考培训、锻炼的(包括假期的勤工俭学等)属于实习,不视为就业。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实习的时间。高职院校对学生实习期的长短没有统一标准,毕业前用人单位的实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生在毕业之前到用人单位去工作的,实习期和见习期是没有区别的,并且在实习期内不产生试用期。
(二)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关系
高职院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也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时,一定要签订相关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沦为个别用工不规范单位的“廉价劳动力”。对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用人单位给在校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一般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仍是被教育和教育的关系,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实习期间的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只受《教育法》等教育法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规的保护。
(三)实习期间要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是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业务的书面协议。签订实习协议时,要明确以下几点:学校、用人单位及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实习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地点、实习内容以及预期效果;住宿、饮食、劳务费、安全责任、用人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等。特别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以提供实习机会收取押金、费用等行为应当是被禁止的,学生参加这样的实习需要警惕,很可能会遇到陷阱。这时大学生一定要做好自我保护,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相应的赔偿。
(四)实习期间产生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遭遇意外伤害,按规定不能定性为工伤,只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时,实习生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索赔。在支付工资标准方面,法律对实习生的工资标准没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全日工作,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高职生在就业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就业的内涵
就业就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的社会职业。我们平常所说的得到职业或参加工作,就是就业。就业是劳动者的权利。
高职院学生毕业之后已经具备了就业的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的社会职业;以待业或失业人员身份到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就业。
(二)学生就业后与企业的关系及试用期
大学生就业后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则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这时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有的单位混淆“试用期”和“实习期”两者概念,侵害毕业生利益。
关于试用期,《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就业协议的概念及签订时要注意的事项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简称三方协议、就业协议,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就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含规定条款、签署意见与签字盖章、备注三个方面。就业协议一但签订,就要受法律制约,如果约定有违约金,签了不去就要被追究违约责任。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2.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注意的事项: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2)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就业协议的签订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程序进行,不可只有口头承诺,否则,没有法律保护,就谈不上什么权益保护了。
(3)认真审查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协议书的内容是协议书的关键部分,毕业生一定要认真审查。审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审查和推敲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由于现在使用的格式协议书内容简单,毕业生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就原协议书中未能体现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用补充协议形式表达出来。补充协议书和主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明确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薪水福利。高职高专生要对薪水福利格外注意,特别是“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
(5)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衔接。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日后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確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
(四)劳动合同概念及签订时注意的事项
《劳动法》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了前面这些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注意:第一,了解我国的《劳动法》;第二,签的合同必须合法;第三,关注内容应当仔细。否则会给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大学生)带来很多问题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前者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后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受《劳动法》约束,签订劳动合同后,学生的身份变成了劳动者。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订立后,就业协议自动终止。就业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包括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违约金等符合劳动法的内容,应当作为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三、以案说法——高职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解析
(一)关于实习期的薪酬问题
案例:陈同学在某公司干了3个月,公司一直没开工资,公司说这是试用期,试用期是没有工资的。3个月过后开了工资,可是很少,陈同学问人事部。人事部说还未转正,工资当然不能和正式员工工资比。弄得陈同学很是郁闷:这样下去,我什么时间才能转正?我该怎么办?新劳动法里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解析:由于陈同学是没有毕业的学生,因此他与公司的关系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不适用《劳动法》。他未毕业前去单位工作,只能认定为实习期,实习期的薪酬由双方协商约定,但一般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案例:小卢大学毕业来到一家私企公司。之前签过就业协议就没有签劳动合同。谁知试用期过后老板不提转正的事。跑去问老板,老板只是口头答应马上办理,但一个月过去了,小卢再次提起这事,谁知结果却是“心态不稳”,还被炒了鱿鱼。因为没有合同,维权困难。
解析: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只针对毕业生踏出校门之前的这段时间,而进入企业之后与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靠劳动合同来维护。如本文案例,小卢以为不签合同也没关系,结果权益无法维护。
(三)关于试用期间的毁约问题
案例:王同学只经过一轮的面试,就被一家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看中并很快同这家公司签定了《协议书》,可现在他也遇到了麻烦。
电话录音: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三个月,这三个月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可公司从来没有发过加班费,我实在受不了这么高强度的工作,前些天在同学的帮助下,我又找到了一份新工作,现在,我想跟我现在的公司毁约,但他们并不同意跟我毁约,说如果我真要毁约的话,也不会让我带走我的人事档案,还说我三年以内都不可以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处理这问题?
解析:《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明确规定:《协议书》经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所以王同学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四)关于试用期间被辞退赔偿违约金问题
案例:一位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今年2月份,他顺利地通过了一家网络公司的笔试和面试。之后,公司要求他在单位里面实习3个月,可实习期快结束的时候,他突然接到单位的通知,说他没有通过单位的实习期,单位不能接收他。就因为实习,他错过了许多面试的黄金时间,到现在还没有落实单位,他想问一下,公司的这样做算不算违约,他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赔偿违约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于这位朋友没有通过实习期(实际上为试用期),所以公司的做法并不能算作是违约,所以单位没有义务陪付给他违约金。不过他可以要求该公司付给他实习费。
总之,高职院学生在实习和刚就业时会遇到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诸多的法律问题,各院校在学生就业前应该多做好这方面的教育,大学生也应该多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了解更多的法律规范,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免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參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3]杨蕴彤,宋大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2008年版.
[5]西安众智人力资源公司的相关案例.
[6]冀鹏飞.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