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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不完全法条的《民法典》第998条在作用于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并未完全摆脱构成要件论全有或全无的立场,而是依然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框架内作为辅助性规范发挥作用。由于第998条既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对其予以限制,因此法官在依据本条规定的考量因素作用于相应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的认定时,可以通过合法性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和权利适当限制原则的综合运用,将作用于法律效果评价的诸考量因素的协动过程以可视化的方式呈现出来,使相应的法律论证具有可反驳性且能经受得住反驳,增强相应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