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缓刑期的财物保与监护人保——关于缓刑立法完善的一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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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当其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可以弥补短朝自由刑的不足,可以运用社会力量监督罪犯,减轻国家负担,有利于轻刑罪犯的改造自新与复归社会,因而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的刑罚制度。在当代刑罚日趋缓和的形势下,缓刑的适用将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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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院发起、由日本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组织的"正当化与免责——德国与东亚刑法比较研究讨论会",在日本学术振兴会、社会科学国际交流江草基金会、益本学术育英财团、株式会社成文堂、德国科学研究基金会和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基金会的资助下,于1993年9月13日至17日在东京举行。与会代表来自中国(4人)、中国台湾省(3人,其中1人因公务未能到达,实到2人)、日本(9人)、韩国(6人)和德国(7人)。来自日本各地的16名刑法学者也列席了这次会议。这
<正> 一、外汇立法内容划分的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根据外汇管理的不同环节来划分外汇立法的内容,而管理的不同环节是建立在外汇流通的不同环节基础上的。据此可将外汇立法划分为外汇管理机关方面的立法,外汇经营机构方面的立法,外汇集中(指将外汇集中于国家手中)方面的立法,外汇运用方面的立法包括支付(指对外支付)、外汇买卖、外汇进出口等等。
<正> 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制度,还不能适应改革的要求,因而滋生出许多干扰改革的因素,使经济体制改革在结构上处于诸多因素不相协调的状态,需要尽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重构金融法律制度,以适应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客观要求。
<正> 一、前言1947年12月25日"宪法"施行后,理应实行宪政,以建立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不料因发生内战而发布戒严令,国民大会颁布"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赋与政府可以"戡乱"之能力。"政府"迁至台湾,数次修改临时条款,使动员戡乱临时条款体制,愈加坚固,对于宪法之诸多规定,或予变更,或予冻结,以偏离宪法之实行。惟四十
<正> 从字面看,无被害人犯罪不难理解,但其具体内涵却很不一致。通常指那些没有直接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显的犯罪。有人以有无明显被害人为尺度,把现行刑法上规定的犯罪分为两类:有被害人的犯罪和无被害人的犯罪。认为前一类犯罪需要保留,后一类犯罪则应该废除,即使之非犯罪化。
<正> 由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的规定过于原则,减刑实践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和1991年先后印发了《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纪要》和《规定》)。笔者仅就上述法律规定和减刑制度中亟待明确与修改的几个问题谈一管之见。一减刑制度中刍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正> 行政处罚,对行政主体来说是一种采取具体措施的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来说又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两种意义上的行政处罚都是我们应予认真研究的。本文仅从行政法律责任角度来探讨行政处罚的若干问题。一、行政处罚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正> 从司法实践看,挪用公款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同部门、不同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即行为表现形式不一,情况比较复杂。因而给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对于直接保管公款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其性质比较明显,在处理这种形式挪用公款的案件,一般没有争议。但对其他表现形式的挪用公款,往往产生分歧意见。鉴此,笔者认为,对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其他表现形式的挪用公款行为,作些粗浅的分析和探讨,还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
<正> 台湾公司法作为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公司的组织及其行为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对台湾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作用。了解和分析台湾公司法的演变、特点及其与台湾社会变迁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商贸往来不无意义。本文拟就台湾公司法的演变、特点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法界同仁。
<正> 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是人们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源泉。恩格斯说,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因此,劳动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实现生存权的必要保障和重要基础,有人说它是公民权的权中之权。如果没有劳动权,公民的生存无法得到保障,其它一切人权也就无从谈起。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公民的劳动权,把劳动者享有充分的劳动权作为自己长期奋斗的崇高目标之一。如果说在近代中国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争取人权斗争的核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