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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泛化和滥用是公共利益的政治法律实践中最具危险性的现象。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公共利益内涵界定上的抽象、宏观、含糊,是助长公共利益的泛化和滥用的重要原因。因此,如何对公共利益做出一种更为具体、微观、清晰的界定,成为近年来理论界持续不断研究的课题。本文试图从法哲学角度描述式地把公共利益内涵界定为三个基本方面,即公共利益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多数性、个人利益的还原性、利益享有的公用性,从而为公共利益的讨论开放出一种可能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