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教育中开展普法教育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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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教育作为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施行之后,我国的职业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在教育结构发展战略的选择上,仍要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并且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逐步做到使新增劳动者基本上能够受到适当从业岗位需要的基本职业技术训练的基础上,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其中普法教育则是职业教育中予以充分重视的教育内容。
  
  一、普法教育的重要意义
  
  自1986年开始,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作为民主法制建设重要基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公民的宪法意识、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明显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从宏观角度而言,普法教育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的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与形成,普法教育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社会活力是社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活力,集中表现在社会成员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和切实保证上。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把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意义十分深远。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在全社会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从这里看,仍然需要我们进行不懈地进行普法教育;另外和谐社会必定是有序的社会。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这里的“章”,包括法律、制度、体制、机制、秩序、规范等等。政治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权力授受和权力运行代表人民的意愿,符合民主程序,权力监督制约完备有效。经济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企业、市场、政府的功能定位正确,行为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思想文化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在正确处理指导思想一元化和思想文化发展多样性的关系上。社会生活领域的有序主要表现为坚持共同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前提下的个人自由。但是实现有章可循,必须以公民的法治意识为前提和基础,离开遵从法律、服从法律的意识,任何规范都无从着力,更不可能落到实处,这些均需要良好的普法教育为先导。
  从微观角度而言,普法教育关系到公民自身人格的健全,是公民顺利参与社会活动,成为合格社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没有技能、未经教育的公民是“废品”,有技能但不守法的公民则是“危险品”,对社会的反面影响更大也更可怕。宪法学者韩大元教授指出:当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同时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众所周知,法治社会中最宝贵的存在是人的生命与价值,法治发展的动力并不是来自于外在的力量,而是来自于人的主体性的确认与推动。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与尊重个性是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而要弘扬法治精神,需要形成维护人的尊严的共同体的价值体系,需要培育具有普识性价值的人权文化,需要建立完整的公民意识教育体系。只有在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基础上,人民才能真正感受到法治精神的价值,激发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使理性化的权利诉求和维权成为一种普遍形态,以保证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普法教育能有效地训练民众初步掌握在现代法治社会生存的基本手段。现代法治社会,谁也无法超越法律而生存。社会有职业化的法律服务,但人们不可能将任何涉法事务都委托给法律服务人员代办。因此,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人们进行社会生活之必需。
  
  二、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缺失
  
  尽管我国普法教育发展形势良好,但我们却尴尬的发现,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普法教育仍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并未成为一种主要的教育内容进入到职业教育之中,“重技术、轻法律”的现象广泛存在,导致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率在整个教育系统内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
  第一,《职业教育法》的内容缺失。我国《职业教育法》受立法条件的局限,仅仅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体系及举办方式,对职业教育的内容语焉不详,而普法教育尽管作为一种社会共识,但其宣传途径还在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单方推动,整个教育体系中,全日制的教学形式凭借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并且配合教材编写等辅助形式,开展了初步的普法宣传活动,收效颇为明显。但在职业教育中,由于缺乏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教育的方式也仅仅局限于技术和技能的培训,普法教育并未进入培训的内容。而部分相关的教育培训主体尽管意识到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但受限于资金、师资、教学硬件设施等方面,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比较低端;大多数的教育培训主则直接忽略普法教育,将这项任务推向社会。应当指出:职业教育在受教育者的教育历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职业学校性质的职业教育,在受教育者人格塑造及意识培养方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受教育者在进入和接触社会之前最后一个矫正社会观和价值的机会,如果不在这个阶段有效的开展普法教育,而寄希望于受教育者在社会中自学成才,是相当危险和短视的。
  第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对普法教育不够重视。一些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对普法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普法教育已开展二十余年,普法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当前的工作重心应该转向依法治理,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之所以存在着上述偏颇,同中国的历史以及当前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中国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深厚的人治传统文化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影响,加之我国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改革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决定地方政府政绩和官员仕途的是一些可用数字表达的硬性指标: GDP、就业率、财政收入等等,而普法教育则是一项无形的、需要付出长期努力的工作,可能像经济工作那样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取得成果和政绩,更不可能有一个量化标准。因此,对职业教育主管部门来说,普法教育搞得好坏与否不会影响其可用数字表达的政绩;对于不断流动的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官员来说,普法教育搞得好坏与否也不会影响自己的仕途。一些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和官员热衷于搞建设、上项目,而对普法教育工作则是本本一发、万事大吉,喇叭一响、完成任务,普法教育的考评、检查、验收更是走过场。
  第三,开展普法教育的职业教育主体中,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上存在实效性不强的问题,不同地域之间的普法教育存在不平衡。一些职业教育主体的普法教育重形式、轻实效,贴近基层、贴近生活不够,反映在教育的内容上则是介绍实体法多而宣传程序法少;宣传公民守法多而宣传公民用法少。法治国家的标志不仅在于政府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公民的守法和用法程度较高。因此,普法教育的基本任务应有三点:一是通过普法教育使公民对我国基本的社会制度有一个比较深刻的了解,促使公民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之中;二是通过普法教育使公民比较充分地了解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形成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三是通过普法教育使公民知道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这也与我国普法教育的现状有关,长期以来我国的普法教育的内容基本上停留在对公民进行守法教育的层面,而对公民的用法教育明显不足。这些也影响了职业教育主体开展的普法教育活动,但这些活动显然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要求。
  此外,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问题还存在地域不平衡的特点。这些薄弱环节则是受普法教育整体情况的牵制和约束:我国的普法教育主要在城市中进行,广大农村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成为“被遗忘的角落”。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在普法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相对充足,有较好的工作条件;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在普法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相对较少,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二是城市人口文化素质相对较高,法治观念较强,普法教育工作比较容易取得成效;农村人口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法治观念较弱,普法教育工作难度较大。三是二元制城乡分治体系尚未完全破除,社会的重心和政府的工作重点仍在城市,作为政府工作的普法教育自然也就以城市为重点。[1]
  
  三、加大职业教育中普法教育力度
  
  普法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主体必须担负起推进职业教育中普法教育的重任,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将技术技能培训与法制意识培养紧密结合起来,以培养合格的社会建设者,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当然,加大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必须要考虑现实,结合当前我们国家进行普法教育的步骤和规划,考虑本身的经济实力和师资力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加大职业教育中普法教育力度应从以下角度着力:
  首先,完善《职业教育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确保普法教育有法可依。《职业教育法》作为国家指导规范职业的法律文件,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普法教育的有关内容规定于《职业教育法》,将会通过法律强制作用确保法律教育落到实处,也是展现法律作用的良好途径和方式。因此,应该在《职业教育法》中增加有关普法教育的条款:其一,明确职业教育的内容,特别规定职业教育中应当包括普法教育的内容;其二,明确职业教育主体开展普法教育的义务,可将具备开展普法教育作为成立和运营职业培训机构的条件之一,强制性的推进普法教育活动;其三,明确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赋予其检查监督指导的责任,对开展普法教育不积极主动的单位有权予以警告、责令整改等处罚;其四,可以在《职业教育法》中增加有关国家对普法教育活动的补贴和政策支持,在减轻职业教育主体压力的同时,增加其进行普法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只有职业教育主体认识到位,才能避免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局面的出现,才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其次,完善普法教育的内容。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首先应该是普及宪法教育和诉讼法教育。法治国家的标志不仅仅在于公共权力是否得到约束,更在于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程度。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不知道权利为何物,不懂得或不敢通过法定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个国家无论如何不能被称之为法治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不仅需要通过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来实现,更需要通过用法过程来实现。教育公民如何用法不仅是普法教育的重要任务和目的,更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人民群众只有牢固树立主人翁的意识,才能自觉地去学法、守法,并通过自己的用法行为,去有效地约束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以权代法、滥用权力的行为,使之在守法的前提下执法,在执法的过程中守法,进而使整个社会秩序纳入法制的轨道。[2]
  普法教育工作应结合不同受教育主体的特征和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普法教育内容。要根据职业、身份、工作性质的不同进行普法教育,如对技术工人应以《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对在职受教育者应以《继承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为主要内容,对老年人应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对于青少年应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要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来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做到学习一个方面法律法规,解决一个方面的违法问题,健全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促进一项事业依法管理,增强普法教育的实在效益,激发人民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热情。
  再次,创新普法教育的方式。我国前几年处于立法的高峰期,前期普法教育的重点放在实体法的普及。但目前我国进人了重执法阶段。因此普法教育的重点就该转移到程序法的普及。人们想寻求法律帮助时、却不知从何开始、通过哪些机关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问题。而法学是具有强烈的实践性的,普法教育中应该建立论战为主的方式, 多进行案例分析,提高兴趣和积极性,多注重与实际生活中自身权益联系的法律的教育,增加受教育者的现实感受,激发其参与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另外应当注重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连续性和针对性,法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并不是进行一次普法教育就一劳永逸,法律知识也存在更新的问题,由此可见职业教育主体还应当开设定期或不定期的业余法律培训班、研讨班并,根据受教育者的职业开展相应的部门法或与其本职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学习,指导受教育者在工作中如何遵守法律,进而激发受教育者对其它法律的学习兴趣,达到提高法律意识的目的。[3]
  
  参考文献:
  [1]马克俊:《二十年普法教育的反思》,《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第47页。
  [2]马克俊:《二十年普法教育的反思》,《河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4期,第47页。
  [3]谭利:《对于普法教育的几点思考》,《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63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宁德市闽东高级技工学校 福建 宁德 3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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