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牛党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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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从刑罚处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舆论的反映来看,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治理黄牛党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如何有效治理黄牛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难题
  2013年1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大富连中路的一个“黑票点”被广东铁路公安局打掉了。铁路民警将收缴的212张火车票、身份证以及该“黑票点”非法收取的每张10元手续费,全部返还给从这里购票的外来打工人员。
  “黑票点”的经营者是一对刚刚结婚三个月的小夫妻。
  原来此前1月9日,广州铁路公安局肇庆铁路公安处“打炒”小分队民警在禅城区张槎镇大富连中路一带摸排调查时发现,一“快递网购店”拉起“火车票开始预售20天内”的大红横幅,于是进店暗访,发现不足20平方米的小店兼备网店、快递、卖童装及代售火车票功能。在该店门口及里间均挂有横幅,一面墙上贴满了佛山站到各地车次时刻表。
  据媒体报道,被收缴的212张火车票,均是附近厂里外来务工人员花钱购买的春节回家车票,车票中除少数几张高铁票、动车票、卧铺票外,主要以座位票与无座票为主。
  在官方宣传稿里,这次行为被称为“广铁警方今年在广东查获的最大‘黑票点’”。
  然而,在火车票返还现场,不乏拿到退还手续费的人为这对小夫妻叫冤、打抱不平,甚至心存感激:“他们也没漫天要价,10块钱手续费能帮我们买到票已经很好了,怎么还被刑拘了?”
  事件一经报道,引起了网民的巨大争议。在新浪微博关于“夫妻收10元帮农民工购车票被刑拘,你怎么看?”的调查中,有59%的人认为“只是帮忙购票吧,收10元也不算多,警方做法过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也认为:“小夫妻这样做是合法的。人家有店面,也算不上无证经营。只不过是不是超过经营范围问题。”
  近些年来,人们对于黄牛党的容忍度可以说越来越高。甚至于有人认为“认识一两个靠谱的黄牛是必要的”。黄牛党该不该打击?又该如何治理?
  夹缝中的生存哲学
  一个网络上流传的例子生动地阐释了黄牛党、商家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微妙关系,以及黄牛党的生存哲学——左右逢源。
  元宵商A将100元的元宵券用60元卖给黄牛B,B再用80元卖给消费者C;不同的C之间赠送元宵券。大多数收到元宵券的C,其实根本不想吃,这时A再用40元从C那里收回元宵券。最后元宵商A根本不用生产元宵就赚了10元,黄牛B赚20元;而送礼收礼的C,也都感觉实惠。
  三方都是你情我愿,为何还要行政或者立法禁止,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类比于前文提到的各类黄牛党,其秘诀不外乎一个“倒”字。
  以被倒卖的物品为标准,人们常称的黄牛党无外乎有三类:一种是倒卖有价票证,典型如火车票、各类演出票,这是通常意义上的黄牛;第二种是倒卖紧俏物资,如现在流行的苹果手机;第三种是为各种违法行为牵线搭桥,类似于掮客,如现在备受争议的司法黄牛。
  黄牛党,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词汇。《现代汉语词典》关于黄牛党的解释为“旧时恃力气抢购物资以及车票、门票后高价出售而从中获利的人”。
  在北京工商大学流通业研究基地的一项研究成果中,黄牛党被视为是“一种游离于正式的市场规则之外, 甚至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倒卖票证和稀缺资源获取差价为主的中介行为, 可以视为一种投机行为”。
  传统的经济法观点认为,黄牛的存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应当予以打击。1997年刑法之前存在的“投机倒把罪”就是这种观点在法律上的反映。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失效)中规定的十一种投机倒把行为中,前五项都是以“倒卖”为核心的,都算是广义上的黄牛行为。1997年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代替以“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等,很多传统意义上的倒卖行为不再视为是犯罪。
  从刑事司法实践中,目前黄牛犯罪所牵涉的罪名主要有倒卖车票罪、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其中,倒卖真实火车票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倒卖车票罪,倒卖伪造的火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支持与反对的四点争议
  即使罪名有所细化,黄牛行为是否应当被立法禁止,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例如上述夫妻代替打工者购票一事,双方乐意,收费不高,好像也并没有“打击”的必要。
  支持打击、治理黄牛党的理论,通常有三个理由:第一,认为黄牛党的倒卖行为会导致整体物价上扬, 从而间接损害到其他需要购买者的利益。然而这种观点能部分地说明某些特定的黑市交易现象, 但能解释的范围较为有限。因为很多时候像火车票这样的票证是统一定价的, 并不会受到黑市价格的影响。
  第二,认为黄牛党的不公正之处在于远远超出于物品本应有的价格,根本就不应该存在。作为多数民意的代表,政府当然应该予以禁止。
  第三,在一个存在众多利益主体的社会里, 总是会存在一些交易者由于某种原因, 愿意进行这些不公平的交易(这一点可由黄牛党的屡禁不止得到证明)。但是,如果任由这些交易产生, 公众就会感到社会不公平。
  但不少人认为,黄牛连夜排队、付出购票者所不愿意付出的劳动力的行为,并无不妥。
  与夫妻售票案相类似,三年前北京某高校学生武某为了解决生活经费问题,与同校老乡一起通过给同学代订火车票加价 5 元至7 元的方式赚钱。三年时间累计预订了1100 余张火车票,金额高达10 万余元,获利5000 余元。武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同样产生过各种争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武某的行为构成倒卖车票罪的观点一出,即遭网友指责。有网友认为武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委托代理行为,给同学代订车票,预先约定,然后到车站排队购票,加5 元钱售出,他们也没有囤货,为什么要作为犯罪处理?   何兵就认为,“公安混淆了代办和代购。代办点是铁路授权,代理卖票。代购是受公民委托,代为购票,两者不同。后者确实冲击了代办点的业务,但这不是危害社会秩序。”
  对这种预约倒票(即黄牛接受委托,付出排队等劳动力后购得车票的行为)司法实践也存在不同意见。而在办理倒卖火车票案件有二十几年经验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秦建明看来,认定倒卖火车票犯罪中有许多类似问题,“由于目前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具体运作和把握上影响着办案人员的审查判断”。
  治理黄牛,没那么简单
  从《刑法》对倒卖车票罪法定刑的规定来看,刑法对倒票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从刑罚处罚的实际效果和社会舆论的反映来看,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治理黄牛党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调取了北京市近十年来查办的各类黄牛案件后研究认为:“如何有效治理黄牛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难题。在流动人口数量基数庞大的北京,外来务工者、外地来京求学的学生成为节假日购买火车票的主力军。在这样庞大的市场里,黄牛往往可以‘大有作为’。黄牛能够轻易获取车票并能够大肆倒卖,不仅反映了黄牛本身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也暴露出了铁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黄牛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冒着被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处罚的巨大风险从事非法活动,也反映了当前这一群体的人员就业之艰难。”
  “治理黄牛问题不仅要堵,更要疏通,要做到疏堵结合。对于出于生计需求,而非以牟取暴利为目的潜在的或者是因倒卖车票被法律处罚过的黄牛们,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千方百计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提高其就业能力。从源头上阻止潜在的人员加入黄牛行列,这未尝不是治理黄牛问题的一种新思路。”
  在秦建明看来,例如“倒卖火车票”这样的非法行为,都属于阶段性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还是需要铁路运营能力的提高,使之能够满足普通购票者的需求。“就像以前我们还查办过一些倒卖长途汽车票、飞机票的案件,现在这些票容易买了,黄牛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认定倒卖车票案件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以口头或书面协议的方式,雇人为单位客户购买火车票。单位为其另行支付报酬(是以完成单位所需票数多少为前提),这种为单位固定客户定向购买火车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如何界定单位倒卖车票罪?因为车票价格是固定的,而为购票人支付报酬,是在车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提高票面价格的支付,其本身也是一种加价倒卖行为。
  单位违反规定,以代购火车票为由招揽顾客,并加收一定手续费卖给顾客行为,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如果够罪如何处理?单位违反规定,雇用个人为其代买火车票,并从中给予好处的,单位再从客户身上收取手续费的,是否构成倒卖车票罪?
  倒卖火车票是带有铁路特点的一种犯罪形式,属于铁路司法机关管辖。由于犯罪地点的改变,对发生在铁路管辖以外的倒票行为如何处理?
  在购买车票后,即被当场抓获并没有实施倒卖行为。虽然在供述中承认准备加价出售但是又没有证据支持,即使是该想法存在,因犯罪行为并未实施完结,缺少犯罪构成的要件,不符合倒卖车票罪的认定标准,亦不符合逮捕条件。由于出售车票数量不受限制,所以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的报捕,势必会造成大量不捕案件出现,也浪费了诉讼资源;公安机关将多购车票的行为即认为是囤积,如果都按照倒卖车票嫌疑来审查,有扩大打击面的嫌疑;嫌疑人被抓获后,其所购车票公安机关已经收缴并有铁路部门作了二次出售处理,所得款项情况无具体说明,实属不妥。(文/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秦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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