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头垄断在我国经济中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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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寡头垄断是我国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但同时,政府也要对这种垄断行为给予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使我国对寡头垄断的规制有法可依,但同时与《反垄断法》对立起来的惯性思维、障碍仍然存在。我国作为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必须加快执行能力建设的步伐。
  【关键词】寡头垄断 政府行为 反垄断法
  
  寡头垄断的概念及形成
  
  在市场竞争中,完全竞争虽好,但是却很难见到,而垄断竞争则成为了最常见的一种真实市场。这类市场,既有完全竞争的特征,又有垄断的特征,所以才命名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则类似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它既包含垄断特征又要具有相对的竞争因素。但是相比较而言,它具有更加显著的垄断市场结构,由于寡头的显著特征是少数的几个企业在市场中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这就使得这些企业具有相对强势的垄断势力。寡头垄断企业的产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前者有时被称为纯粹寡头垄断,后者则被称为有差别的寡头垄断。寡头垄断市场形态的成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市场竞争的垄断权,比如微软对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企业会以自身的竞争优势进入市场并获得该市场的垄断权;而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则是源于政府对行业垄断的相关干预,就如同水电煤气等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民生行业,政府会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该行业中某一企业对行业垄断的权利,同时政府对该企业进行一定的管制,以确保该行业垄断的效率。我国的市场寡头大多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形成的。
  
  寡头垄断的存在在一定时期内是发展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府的行为和决策对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因此市场发育还不健全,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现状是许多领域仍然存在市场缺位,这就造成了很大范围和很高程度的市场调控失灵,使得市场本该具有的诸多调控功能难以实现和发挥,从而不得不扩大政府行为。
  第二,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的建设处于并将长期处于一种外在对比太过强大而内部的现实过于贫乏的矛盾中,从而决定了我国产业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发展都将呈现很明显的努力追赶致力弥补不足的现状,这种大的发展状况下,为力求能够有效提高和增强民族产业在国际大环境中的竞争力,就必须借助强制的手段通过政府的力量来保护我国产业的生存以及促进我国产业的发展。
  第三,在不平等的世界经济发展体系的大环境中,发达国家处于市场主导核心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被动的外围地位,在这种弱肉强食的发展环境中,企业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在国际竞争的参与中得到长足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源是以价格、利润为杠杆的市场机制来调整产业结构的,但是市场机制也不是对所有的产业都能够发挥有效的主观能动作用。例如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高科技、高新技术产业等这些产业,投资大、回报期长、回报率低或根本不盈利,经济个体不愿意介入这些长线投资回报微薄的产业。另外还有一些特殊产业,比如电力、通讯等公用事业,这些行业由于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因此会有强大的市场控制力,而其又含有部分竞争特性,所以会自发形成与竞争均衡水平背离的垄断价格,这就削弱了价格机制的作用,达不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社会总体福利降低。因此,只有国家政策进行干预,才能使所有这些不能被市场机制所干预的产业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
  
  对寡头垄断的规制
  
  如果一些行业长期是寡头垄断的格局,少数企业能够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体制进行干预控制,并且能够在一定的市场领域中限制竞争行为,这样不但会影响行业内经营者间正常的市场竞争,更重要的是会破坏市场运行机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遏制了经济发展的动力。因此,政府规制显得极为重要。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可以供我国政府借鉴,以避免犯类似的错误。“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政府规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抑制市场竞争中所存在的不完全的缺陷。确立政府机制的立法机关或者政府机构被政府规制的部门利益理论认定为其仅仅代表某一特定集团的特殊利益。而在整个市场竞争的实践中任何单一的理论假说都不能完全解释所有问题。针对规制目标的归纳,日本学者植草益进行了较为完善的总结:经济性规制目标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企业内部效率、避免收入的再分配、确保企业财务的稳定化。在“市场的失灵”下,社会性规制的目的在于纠正资源配置的非效率和分配的不公平、不公正性,维持包括治安等在内的社会秩序及经济社会的稳定。
  2008年8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社会对这部法律寄予厚望,人们对中国竞争制度的成长满怀热情。有人说,中国的市场竞争萌芽于有形市场的开放,中国市场竞争的序幕,仿佛是在集市贸易摊位的开摊收摊间悄悄拉开的;也有人说,中国的竞争法律政策是与市场竞争结伴成长起来的,反垄断执法是从竞争执法开始的。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的代表就反价格垄断执法进行了说明。《价格法》和《反垄断法》在规制价格行为方面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前者关注不正当价格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损害,后者关注价格垄断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发改委为了细化《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即将出台《反价格垄断的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在上述规章中,对横向协议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细化;对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公平价格以及低于成本价销售、价格歧视、限定交易的正当理由做了说明;对宽大政策执行中如何把握经营者减免责任的尺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198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充分肯定了竞争对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正式提出对于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这是中国最早的关于反垄断的规范性文件。1993年底,应运而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中国第一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就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为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可操作性,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制定配套规章。此前制定的反垄断配套规章分别是《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新《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也在编写中。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也都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市场的竞争现状,制定了符合地方特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最大的突破是补充规定了一些卡特尔行为等联合操纵市场的反垄断法规。
  此外,还有一批法律法规,比如《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这些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地对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类似的还有《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和《国际海运条例》、《政府采购法》等。这些反垄断法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关于中国市场竞争法规的基本框架,为之后的《反垄断法》的实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政府对寡头市场的规制任重道远
  
  我国虽经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洗礼,但是各种垄断行为并未完全消除,特权滥权的行为也未得到完全消除,这将对《反垄断法》的实施带来很大的阻碍,为此我们应时刻保持警醒。尽管反垄断法已实施一段时间,但阻碍断法立法工作的错误观念并未完全消除,例如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法理容情的特权思维等与反垄断法对立起来的惯性思维、障碍仍然存在,比如对反垄断法误读和曲解导致将发展规模经济、企业做大做强等观念与反垄断法对立起来,这将继续起到负面的制约作用,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因此,在实施反垄断的工作中,当前应重在规制滥用行政权力。首先应在各级权力机关大力倡导维护公平竞争责无旁贷的思想观念,严格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现象。
  自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后,经营者集中申报逐年增多。2008年为17件,2009年为77件,2010年将超过110件。其中跨国并购占多数,发生在制造业的集中占70%以上,横向并购占60%,并购同时涉及横向、纵向和混合类型的较为普遍。就审查结果而言,无条件通过比例相当高,迄今只有一起禁止(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6起附条件批准。所附限制性条件中结构救济和行为救济措施各占50%,以满足消除竞争影响为目的。在竞争影响评估中单边效应、协同效应、抵销效果、破产公司原则等都得到了充分的考虑,绝非简单的结构主义。关于未达法定标准的审查,一个重要的应用领域就是小规模市场。某些经营者由于所在市场规模较小不能满足申报标准但依然可能存在反竞争影响,可能存在政府干预的必要。事实上,所有的市场经济体制都存在反垄断机制建设问题,而世界上所有反垄断发达的国家都曾经面临过或者正在面临执法能力建设与发展的问题。我国作为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的国家,客观来看,反垄断执法经验十分不足,执行能力就更加薄弱了,政府对寡头市场的规制还任重道远,我们亟须加快执行能力的建设步伐。(作者单位分别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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