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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院:依法履职监督网约车管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张某交通肇事案、奈某妨害公务案中相继发现,网约车平台存在驾驶员、车辆未取得运营资质的情形下非法客运的现象,违反了《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未予以有效监管。静安区院在对公益诉讼线索初查后,将案件线索移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发生的郑州、温州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件引起了社会对网约车安全的关注。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网络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报告显示,“网络约车司机实施的犯罪中,故意伤害罪占38.89%,交通肇事罪占16.67%,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合计占16.67%;同时,夜间时段是网络约车犯罪案件高发时段,网络约车50%的案件发生在该时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把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2018年,上海市的网约车平台存在网约车非法营运的问题,静安区检察院发现的两起刑事案件均涉网约车非法营运。
综上,检察机关认为上海市网约车非法营运问题较为突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相关行政机关对网约车的监管存在一定问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9年6月27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按时收到回复,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铁检院:保护铁路文物
斜塘沪杭铁路戊申年引桥遗址位于松江区老沪杭铁路沿线处,现存铁路引桥,桥墩上有“光绪戊申年建”等字樣。此桥为史量才在江苏铁路公司时监督建造,同时也是清末苏浙绅商拒绝英款、自办铁路的“爱国保路”运动的历史见证。其附近有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军营房、碉楼和碉堡,碉楼三层,位于营房东北角,碉堡位于营房西南角。该遗址为近代铁路及军事设施,不仅具有文物价值,更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一处实证。这是上海铁检院开展“铁路文物保护”专项公益诉讼行动实地走访的一处遗址。
铁路文物是国家的重要文化遗产,是铁路发展的历史见证和宝贵财富,是进行爱国爱路教育的有效载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关于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上海铁检院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促进铁路各单位履行对管内铁路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提升文物保护法治观念,使铁路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上海铁检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探索开展铁检机关保护铁路文物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联合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铁路单位,对铁路文物保护问题有重点地进行专项监督。公益诉讼部门在实地走访中发现,斜塘沪杭铁路戊申年引桥遗址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存在搭建仓房、临时建筑物等问题,文物未得到应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13年6月8日,该遗址被公布为松江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为周边1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建筑周围20米。这些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军营房、碉楼和碉堡,是那段不能被忘记的历史的见证,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义务,协同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保护好这些不可移动的实物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2款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的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第26条第1款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为使斜塘沪杭铁路戊申年引桥遗址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应有保护,上海铁检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搭建仓房、临时建筑物等予以拆迁,并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责任,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据了解,相关整改工作目前正在推进中。
杨浦区院:督促自动售水机监管
2018年11月,杨浦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杨浦区几处居民小区内多台自动售水机存在无维护巡查和水质检测记录、维护巡查记录不符合要求、机体上未公示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与垃圾箱距离小于10米等违反《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该院针对上述问题,向杨浦区某委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该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履职,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行动,对区内全部183台设备进行了检查,依法封存30台无证设备,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设备进行处理,并建立了长效巡查机制。
检察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履职方式和侧重点虽有不同,但是根本目标一致。杨浦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较强,对检察建议比较重视,整改积极。检察院一方面在办案中精准列明问题,提出可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改进建议;另一方面通过座谈会等方式,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就案件涉及的具体事宜进行磋商,商讨治理对策,携手推动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普陀区院:从“办理一案”到“治理一片”
2020年4月8日,一条新闻引起了普陀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关注——“某大厦发生一起电动车电池室内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一周后,检察官又接到举报线索,反映该大厦内存在违法群租、楼道堆物等问题。 4月9日和4月17日,普陀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先后至该大厦查看,并询问物业、居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大厦为商业办公住宅。发生火灾事故的是其中一套商业用房,二房东承租用于转租给多人居住,共分割成9间,住12人。除此处外,另有5套类似的非居住用房改为居住用房,且房屋用于多人居住。不仅如此,还有些楼层消防灭火器箱空置,灭火器不在箱内,楼道内还存在堆物现象,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多个消防违法行为已切实损害到大厦内居民的消防安全,特别是4月8日凌晨已造成实际危害,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针对房屋群租、违规充电、楼道堆物三大问题,办案组提出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不仅排查涉事楼宇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对辖区内9栋商业办公住宅楼均进行了全面排查。普陀区检察院一贯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理念,安排专人关注、筛查舆论热点及市检察院下發的线索,就发现的冷库爆燃、高楼火灾、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等重大舆情线索,第一时间赴现场调查核实、取证固证,并以最快的速度向相关行政机关或个人进行告知或提出建议。
同时,普陀区院还在上海检察系统中率先出台了《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证据收集的若干规定(试行)》,有针对性地解决“如何收集证据”“收集哪些证据”“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从源头上规范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程序、方法和要求,打牢证据证明力的基础。以证据为支撑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质量、服务法庭起诉工作,切实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和说服力,增强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的原动力。
虹口区院:十倍惩罚性赔偿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周某以及李某等人利用在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便利,通过网络等渠道非法收集、提供、交换、购买、出售北京、上海等地学生信息,共计50余万条。涉案信息主要包含学生的姓名、身份号码、学籍号、所在学校年级、家庭住址、家长姓名、家长电话等。其中,被告刘某购买、交换信息后又对外出售,非法获利1.6万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虽不属于传统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但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因此,在充分论证社会公益受损的基础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虹口区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和31日就两案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起诉。虹口区院于2019年11月30日向虹口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刘某、周某、李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刘某按照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利赔偿人民币16万元。2020年3月12日,法院当庭判决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