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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公正司法"和"个案正义"的时代呼唤,从人民法院的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的相继出台,到相关法律文件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再到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的全面铺开,法官员额制改革不断深化。员额制的技术性问题固然重要,但也要防止跌入为员额而员额,为改革而改革的误区。从主体性视角看,法官员额制的内在理路在于提升法官的主体性,即能动性和自主性。法官主体性不是孤立的抽象存在,它实现于法官与当事人、法官与法官或其他人员的互动之中。实现法官主体性的困难不在于法官员额制本身,而在于它的语境障碍,即相应配套改革措施的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