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设置对法硕(法学)研究生思想状况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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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专业认可度低、学习的迷惑、社会认可度低是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思想状况的显著特点,其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好明确的专业指导思想与未来发展方向多变、不明的矛盾,以及专业性质定位与法学本科教育、法硕教育、法学硕士教育碰撞与协调的矛盾。开展研究生思想工作,应重视和解决好在就业指导、导师配备、组织交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专业教育; 思想状况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0)04-0114-03
  
  The Influence and Countermeasures of Legal Professional Set in Mind State of Master of Law
  WANG Min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Abstract: The low degree of professional recognition, learning of the confusion, the low social acceptance Master of Laws (Law) postgraduate degree in a notable feature state of mind, the key is how to solve specific professional guidelines and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changing, unknown contradictions, and professional orientation and the nature of undergraduate education law, Master of Law Education, Master of Education, the collision and coordination of contradictions. Ideological work carried out graduate student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and solve fortunately, employment guidance, teacher equipment, communica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organizational problems.
   Key words: Master of Law; professional education; state of min
  
   2009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设置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以下简称“法硕(法学)”)。各培养单位于当年招收了第一届法硕(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法硕(法学)专业学位与1995年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法硕”)研究生教育同属于法硕专业学位的培养途径。但由于法硕(法学)专业学位在招生要求、培养方式和目标上的创新,使其学制设置、课程设置、教学手段与方法、考试评价、学科之间的认同、社会认同等方面与分专业授予的法学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法学硕士”)和法硕专业学位之间具有显著的区别。在思想状况上,法硕(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具有法学硕士专业、法硕专业研究生共性之外,更多地体现了专业设置的影响。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思想状况特点
   (一)缺乏对专业的认同
   我国硕士层面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体系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碩士、法硕(法学)三个专业。三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各有不同。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研究生应当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研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法学硕士是培养高层次研究和教学人才为主的研究生项目,它所预期的是学术型、专业型法律人。虽然在现实中,从事基础研究和高校教学工作的学术性人才标准越来越体现在博士层面,法学硕士的需求空间在逐渐变小,但不可否认,法学硕士教育具有为博士研究生进行人才培养和储备、为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发现提供合格生源的功能。因此,法学硕士教育仍然具有精英教育的特点,其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在硕士学位层次上都具有明显的优势。
   法硕专业是培养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应用型专业。该专业只招收非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要求学生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实现法律和本科专业背景相结合的特点,如在医疗法律、知识产权法律、国际贸易法律等专业方向上,体现技术法律的优势。
   法硕(法学)专业也是进行职业型法学教育,培养职业法律人才的专业。但由于其只限于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因此,和法硕专业相比,没有复合型的特点。同时,由于专业设置的倾向性不同,虽然与法学硕士专业一样,同属研究生教育范畴,但无论是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都不属于同一层次。因此,缺少特色的法硕(法学)专业难被认同。另外对于法硕(法学)专业的不认同还包括两年学制产生的影响:一是法硕(法学)专业学制为两年,和三年制的法学专业、法硕专业相比较,培养质量是否下降了?二是两年制的法硕(法学)专业是否降低了以三年制为主体的研究生教育目标,导致硕士学位贬值而遭轻视?
   (二)专业学习的迷惑
   法硕(法学)专业已招收两届学生。2009级的学生均由报考法学各个专业的学生调剂组成。2010年,法硕(法学)专业正式列入教育部招生目录,但报考状况远远低于预期计划。
   2010年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大多仍是以报考法学各个专业的学生调剂组成。法硕(法学)专业演化为考生报考法学各专业研究生失败后的保障性选择,一些学生对法硕(法学)专业不热爱、不感兴趣,没有学习动力,面对仅有1年的课程学习时间,学生认为比较容易混到毕业。
   法硕(法学)专业设置不足两年时间,在培养目标、培养工作的基本原则、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学位论文要求上均处于探索中。在培养的各个主要环节方面,缺少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数据。在课程设置上,缺少研究方向,各主干课程平均使力,过于空泛,不适应社会分工需要和学生个体特性发展。课程安排多以专题研究形式开展,教师以理论讲授为主,很难实现应用型的设置初衷,但又限于课时有限,理论传授浅尝辄止,很难展开与深入。[1]据笔者了解,大多数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不了解专业情况,不清楚应该运用什么学习方式,如何去学习课程,学习要实现何种效果,体现何种目的、特色等方面感到困惑。
   (三)担忧社会评判
   在某种程度上,由于教育主管部门的鼓励,2002年开始中国相当数量的高校试行两年制模式的硕士生培养年限。但随着两年制教育逐渐走入困境,绝大多数高校开始进行研究生教育的反思与改变,纷纷取消两年制硕士生的培养年限,恢复实行三年期限的基本学制。两年制培养方式的失败证明无论对教学环节、课程设置、授课方式、学习方式进行如何的设计与创新,学制的减少注定会降低培养质量,学生的学术水平、应用能力不能满足社会对硕士层次的心理预期和评价标准,从而遭到社会的拒绝。因此,两年制培养方式的失败成为必然。
   大量的事实证明,两年制硕士社会认同度低。用人单位倾向于招聘三年制研究生,对两年制研究生显得信心不足。先前普遍认为,两年制可以降低学业成本,节约时间,增加择业和就业上竞争优势的观点,被证明是错误的。
   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法学硕士研究生在就业取向上和法硕生趋同一致,往往进入实务部门工作,其学术水平和应用能力相结合的特点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法硕专业研究生具有专业复合和技术法律的优势,也能很好地应用于实务工作中。而缺少特色的法硕(法学)专业只能空谈职业型、应用型的特点。相反,对理论研究与实务应用的过于区分,只强调学术型和应用型之分类,而非学术型和复合型之分类的观点,不可避免地向社会传递出同为硕士层次,却有学术高低之分的讯息。同时,学制的减少更使社会相信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实践上,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都缺乏全面的、足够的法律训练,法硕(法学)专业是否能被社会认同,令人堪忧。
   二、专业设置对研究生思想状况影响的原因分析
   “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以培养具有法律素养就业者为目的,在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目的。但是两者都过分偏重法学基础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实用技艺的训练。与法律实践脱节的法学教育,难以发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功能。”“设立法硕(法学)专业,是法律教育结构的转向,压缩学术型学位教育,扩大职业型法律人才培养将成为今后中国法学教育的趋势。未来经过改革完善‘新法硕’将成为中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2]法硕(法学)专业设立的含义在于调整和改变目前法学教育不合理的结构,扮演着确立学术型与应用型研究生比例关系、甚至是取消法学本科教育实行4+2或4+3本硕一体学制的转变等改革法科教育模式的角色。但是,种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在我国进行大规模的、彻底的法学教育结构调整是一项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问题,不是教育界的单方力量,或者只进行某个专业的创设与调整就可以企及的事情。在法学教育结构调整无法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法硕(法学)专业只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和过渡的品种。
   在这种性质下,法硕(法学)专业根本之问题表现在不适应法学教育体制。如何确定明确的专业指导思想与未来发展方向多变、不明的矛盾,以及专业性质定位与法学本科教育、法硕教育、法学硕士教育碰撞与协调的矛盾,是专业认同的缺乏、学习的迷惑和社会难以认可的原因所在。
   三、开展法硕(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思想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就业
   就业状况不仅是研究生最为关心的问题,对管理者来说,就业率的高低体现了培养质量的高低和社会评价的好坏,甚至是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客观依据。对职业型的专业而言,管理者更应把主要工作精力体现到就业工作中。据笔者观察,用人单位对硕士层次的研究生在认识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分不清法学硕士专业和法硕专业的区别。只是模糊地认为两者都是从事法律学习和研究的专业,都是硕士层次,两者差不多。在招聘时,并不特别区分,认为两种专业都可以。二是对两种专业的招聘条件做了严格的区分和说明。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分类使用不同专业的研究生。在涉及具有技术法律特征的工作岗位时,大多倾向于使用法硕专业研究生。这种情况说明即使法学硕士专业和法硕专业已设立了很长时间,社会上仍然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那么更何况新设立的法硕(法学)专业呢。另一方面也说明,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岗位和专业的匹配程度。因此,在开展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就业指导上,应注意:
   1. 通过宣传、介绍等方式使社会了解法硕(法学)专业。明了专业设置的目的、培养的要求和过程、研究生的特点和适用岗位,使用人单位有清楚的认识。
   2. 开展法硕(法学)专业就业市场的研究,了解社会需求、岗位要求和法硕(法学)研究生的就业预期以及心理状态。根据用人单位要求等信息进行客观分析,调整和促进专业设置的优化,课程体系的更新与完善。
   3. 通过就业指导使研究生在第一学期就充分了解专业学习要求、目的,确定自己的定位,突出特色,判明就业形势,明确未来的就业方向,完成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使自己处于不断学习和成熟中,确立自己在未来职场中的竞争优势。
   (二)导师
   毋庸置疑,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1. 有些导师只做好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认为研究生的思想问题是从事学生工作的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自己无关,只教书不育人。针对这种现象必须明确,高校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相对应三大职能,教书育人的道德、学术研究的道德、社会服务的道德是教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因此,作为导师,教书育人是最基本的任务,对研究生思想工作任务的承担是导师必须履行的职责,是基本的职业道德。
   2. 西南交通大学调查数据显示:43.28%的研究生认为对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影响最大的是导师。[3]数据表明,研究生普遍认为导师具有渊博的知识,良好的品德修养,丰富的社会经验,容易产生导师崇拜的心理,在研究生的个人价值评判标准已基本形成但仍不成熟的情况下,导师对研究生的个人思想和价值观的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价值观模糊、道德观念模糊、责任意识不强、个人价值趋向利益化普遍存在于社会中时,有些导师自然也不能免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承认,对研究生思想观念产生影响和教育的并不都是正面的、积极的因素,是多种成份混合在一起的。因此,需要建立导师评价机制。
   3. 如同法硕专业一样,法硕(法学)专业指导教师只配备于硕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研究生在重要的学习阶段得不到导师指导,学习中的迷惑无从交流和解答,学习方向难以确立,专长和兴趣得不到引导和发展。导师的配备,可以使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从入学开始了解学习的专业,明晰专业学习的过程和预期达到的目的,做好学习规划和职业规划。因此应实行在研究生学习阶段配备导师的制度。
   4. 即使育人是导师应当履行的职责,但缺乏配套的规定和具体的制度安排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获得明显的效果。因此,在日常指导、中期考核、毕业鉴定等环节上都要设计体现导师对研究生思想评价的过程,这不仅是导师的权利,也是导师的义务。
   (三)交流
   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的生源主要由应届本科生构成,他们面临的心理问题具有显著的在校学生的特点,多集中在感情、人际交往、个人成长和生活规划方面。潜在面临的心理问题包括:抑郁、焦虑和人际敏感。复旦大学的调查数据表明:研究生承受着来自学习、就业、经济、人际等各方面的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现实目标、经济困难、专业兴趣、人际交往、恋爱挫折等心理问题分别占到54.19%、51.6%、41.19%、24.14%、18.17%、16.4%、15.17%。[4]法硕(法学)专业研究生年龄大多集中在22-25岁,与社会接触少,不具备丰富的社会经历和人生经历。因此,除依靠自身状态调整心理压力,更需要日常生活氛围的调整与帮助。
   宿舍、班级是一个较为紧密的日常生活圈。学生通过紧密的日常交往,彼此之间逐渐熟悉,人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情感关系的特征。一个人对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另一些人的关心、牵挂、照顾不仅对自己是一种道德情感的体验和自我教育,于对方也是一种真实道德情感体验和道德教育过程。“同伴群体、公共场所、课外书籍都构成对学生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管理环境。综合许多调查研究的结果都能表明,同伴之间所传播的更多的知识是关于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情感的。”[5]学生之间平等的地位和身份的認同有利于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互助,有利于解决心理问题,相比较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不会产生逆反心理和抗拒行为。同时,以宿舍为单位的生活模式和以班级为单位的学习模式,使学生之间更早于管理人员知道将要发生的问题,并提供管理教师相应信息。因此,组织研究生之间的各种文化交流、艺术、体育等活动,加强班级、宿舍的建设,是管理者应当依靠的有效方法和必须采取的适当措施。
  参考文献:
  [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Z].中国政法大学,2009.
  [2]孙笑侠.2009年新创JM引起怎样的变革[N].法制日报,2009-04-08.
  [3]西南交通大学.扩招背景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讨[EB/OL].(2008-11-21)[2010-06-09].http://www.online.sdu.edu.cn/.
  [4]复旦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调查报告[R].复旦大学,2006-11-09.
  [5]李玲.论学校日常生活的道德教育功能[J].思想理论教育,2005,(21).
  [责任编辑:任山庆校对:叶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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