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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 5 1条自出台以来 ,受到多方的强烈持续抨击 ,实乃肇因于该条规定不符法理 ,并与社会商业习惯及新经济型态运作所需的运作平台互为抵触。本文除自经济面与法理面探讨其缺陷外 ,并辅之以案例说明 ;同时以法律经济分析法论证其高额的交易成本 ,以说明其将被现代商业社会所扬弃的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