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数码照片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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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数码影像技术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同时,数码影像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也有了广泛的应用。但影像记录方式的内隐性与易修改性致使人们普遍对其证明力产生怀疑。从本质上来讲,符合诉讼证据特征的数码照片其证明价值是毋庸置疑的。若从技术规范层面和法律程序上加以限定,那么数码照片在刑事诉讼中其证明力就能得到有力保障。
  关键词:数码照片;证明力;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5-0136-02
  作者简介:刘静(1997-),汉族,河南周口人,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刑事科学技术专业。
  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数字图像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完善,数码照相在刑事证据领域中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早在1839年,法国人贝雅就使用了银版摄影的方法拍出了一张实体照片,如今依旧被公认为是第一幅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照片。如今,数码照片理应归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证据之一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在我国,证据的证明力主要由法官依照自身理性判断的。因此,在实践中,其是由法院的审判人员自己审查判断的。
  而数码照片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应当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即数码照片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在其基础之上,本文将从数码照片的证据特征出发,对如何保障其证明力进行探讨。
  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数码照片生成来源,可将其大致划分为可控来源和不可控来源的数码照片两大类。而可控来源的数码照相是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基于此,本文主要是从可控来源的数码照片证据的层面上探讨如何保障其证明力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笔者的观点是:这需要从法律程序和技术层面这两个方面来探讨。“一般而言,数码照片从记录到作为证据提交需历经三个环节,一是数码照片的拍摄或提取,即数码照片的原始记录环节;二是数码照片的调整与处理,即数码照片的证据制作环节;三是数码照片的保存与提交,即数码照片的证据保全环节。”①
  因此,笔者认为从这三个环节入手可更好地保障其证明力。

一、拍摄和提取


  (一)拍摄与制作人员必须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主体要件,即拍摄主体合法。这也是数码照片作为证据要具备合法性的要求。其次要保证有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拍摄且在对拍摄的数码照片进行制作说明时要符合法律要求。笔者在此还认为其执法人员不仅仅是身份资格的合法还包括自身的能力资格。换言之,即刑事数码照片证据的制作主体要遵从法定要求之外,还应熟练操作相关数字图像软件及其相应的设备。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刑事图像技术相关人才的资格认定制度,健全刑事数码照片合法采集的相关制度规定。针对相关问题,建立严格的工作管理制度,提高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素养。
  (二)刑事数码照片的拍摄,要严格履行技术规范以及法律要求。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等等都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应使用专业数码相机或像素在500万以上数码相机,这样才能在色彩,容量,处理速度等方面都能满足公安应用技术的要求;对于重要的证据,应使用RAW文件格式;对于原始图像,要及时进行备份。
  (三)备份和封存原始记录数据。拍摄得到的图像是原始图像,需要妥善保存。通常情况下,由专门的软件或设备有条理地进行分类并刻盘保存。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对这些原始图像进行随意地修改或变动。普通技术人员只有录入,查询等权限,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管理员才能对它进行其他法律上允许的操作,且相关记录人员、领导以及保管人要签署自己的姓名以及录入日期和其他的相关信息。
  (四)保持原始记录介质的原样性。这就要求拍摄时应使用具有档案标记功能的专业数码相机。因为这样记录的影像格式及其相关信息在照相机上不能更改,这就保证了在拍摄过程中原始数据的不易修改。

二、编辑和处理


  (一)编辑和处理过程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性。这是数码照片作为证据使用的基本要求。技术人员在制作或处理数码照片时,在遵守法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保证事物的客观本质不发生变化,并绝对不对影像所反映的事物本质做出实质上的变动。图像处理时,应使用专业图像处理软件和系统,并保证处理图像的过程在严格的监控下。此外,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的处理应按照统一的规定,并保证使用的数字图像处理技术是科学且客观可靠的。
  (二)制作副本。为避免原始数据被破坏后带来的风险,实践中可以制作副本来规避风险。保存未经更改的原始存档图像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义在于在直观地比较原始图像和最终图像,并加以判断图像内容或质量是否发生本质的变化。
  (三)记录图像编辑和处理的流程。实时跟踪并记录处理图像的流程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可靠性。图像的处理日期、是谁处理地它、使用的哪种处理软件以及其操作工序、图像保存的时间,技术人员,核查人员和主管领导签署姓名和日期等相关信息都应有所记录并加以保存。
  (四)必要的技术规范和技术人员的资质保障。对于作为证据的图像材料,计算机处理的硬件性能、处理软件、扫描仪、打印机等都应有具体的标准。另外,为了保证数码照片的可靠性,其编辑处理的主体必须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主体。只要他们处理后的数码照片才能作为法定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因此,这不仅要健全图像处理技术的规范还要加强对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并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增强职业荣誉感,树立一定的行业标准,同时提高其整体职业素养。

三、证据保全制度与规范化管理


  在实际情况中仅是收集数码照片从而作为证据使用是远远不够的。在法官肯定其证据价值之前,侦查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相应证据材料。如因保管不当而证据材料受损或遗失,这不仅是工作上的重大失误也会导致诉讼受阻。所以,纵观整个流程,证据的保全和規范化管理也是证据收集的一个重要且不可忽视的环节。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②所以,在作为证据使用的数码照片的保全和管理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对数码照片内容进行处理、销毁或流传,同时有关国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照片材料,严格保密照片内容。在完成拍照,处理,制作等流传后,照片信息禁止任何调整和修改,并要及时刻录在光盘上。

[ 注释 ]


  ①台治强.刑事诉讼中数码照片的证据价值与证明力收集规则[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09.
  ②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参 考 文 献 ]


  [1]刘广三,李文伟.刑事诉讼中的图像电子证据初论[J].法学论坛,2009(1).
  [2]单大国,蒋占卿.图像处理与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2.
  [3]王学军.论刑事数码照相的证据特征[J].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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