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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一般将身体权定义为:自然人保持其身体完整性以及对其肢体、器官等的支配权。很多学者认为应将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相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然而支持此观点的理由却缺乏说服力。我国现有法律以及国外立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身体权,在理论上将身体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必要性也很低。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侵害身体的行为已经可以通过规定自然人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等方式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