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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效应对互联网领域中的人权保障困境,需要依赖合理的价值规范作指导。文章在分析绝对权利论和权利平衡论之不足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了更加合理的指导性规范和程序性框架——协商权利论。协商权利论的价值基础是主体间性人权观,其在处理互联网领域人权保障困境时所具有的优越性体现在:能实现明确性与弹性之间的平衡;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平衡;稳定性与动态性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互联网;人权;权利冲突;权利保障;协商权利论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6-0015-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合作的实现机制研究”(12CZZ052)。
作者简介:赵玉林(1986-),男,安徽亳州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互联网治理、人权理论。自人权诞生以来,人权的内涵与人权的数量便随着其应用范围的扩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应用为人权的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网络人权”这一概念也随之而生。然而,人权在互联网领域的实现和发展却对现有的人权保障机制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领域中的人权保障困境或人权冲突:网络暴力横行凸显出网络言论自由与网民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网络色情信息泛滥昭示出成人的信息自由权与儿童权利和公共道德之间的冲突;网络犯罪四起凸显出网络隐私权与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之间的冲突;失序网络政治参与体现着网民的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与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等等。为每一种人权保障困境厘定出具体而清晰的权利或利益边界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探索处理互联网领域中权利保障困境的指导原则和程序性框架却是可能与必须的。
本文拟在分析现有处理互联网领域中人权保障困境时所依据的主要原则规范的基础上,从主体间性人权观出发,尝试性地提出更加合理的指导性规范和程序性框架——协商权利论。
一、现有理论处理网络人权保障困境的方式及局限
“绝对权利论”和“权利平衡论”是处理人权保障困境的两种主要理论:前者认为人权是“绝对的”,因而不容许随意交易与克减;后者认为应当“平衡”地保障处于冲突中的权利或利益。
1.绝对权利论。概而言之,绝对权利论认为:人权是个人所具有的相对于政府而言的权利,是天赋的、自然的、不证自明的,是不可让渡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在重大的权利保障困境出现时,比如政府在战争、灾害等紧急状态而不得不暂时地限制公民的自由或权利时,有所保留的绝对权利论认为政府应当坚持“最小限制原则”。
(1)价值基础及其局限。绝对权利论的价值基础,发端于启蒙运动,发展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催生出现代人权观念之诞生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发展出“现代国家观”并推动了现代国家“利维坦”的出现,为此不得不为个人设计出人权这一“屏障”。[1]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具有“处理其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人与人之间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2]人们结合成社会的目的即在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天然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政府的权力是绝不应当扩张到这一根本目的需要之外的。杰克
关键词:互联网;人权;权利冲突;权利保障;协商权利论
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6-0015-0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互动合作的实现机制研究”(12CZZ052)。
作者简介:赵玉林(1986-),男,安徽亳州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互联网治理、人权理论。自人权诞生以来,人权的内涵与人权的数量便随着其应用范围的扩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应用为人权的发展创造了新的空间,“网络人权”这一概念也随之而生。然而,人权在互联网领域的实现和发展却对现有的人权保障机制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互联网领域中的人权保障困境或人权冲突:网络暴力横行凸显出网络言论自由与网民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网络色情信息泛滥昭示出成人的信息自由权与儿童权利和公共道德之间的冲突;网络犯罪四起凸显出网络隐私权与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之间的冲突;失序网络政治参与体现着网民的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与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等等。为每一种人权保障困境厘定出具体而清晰的权利或利益边界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探索处理互联网领域中权利保障困境的指导原则和程序性框架却是可能与必须的。
本文拟在分析现有处理互联网领域中人权保障困境时所依据的主要原则规范的基础上,从主体间性人权观出发,尝试性地提出更加合理的指导性规范和程序性框架——协商权利论。
一、现有理论处理网络人权保障困境的方式及局限
“绝对权利论”和“权利平衡论”是处理人权保障困境的两种主要理论:前者认为人权是“绝对的”,因而不容许随意交易与克减;后者认为应当“平衡”地保障处于冲突中的权利或利益。
1.绝对权利论。概而言之,绝对权利论认为:人权是个人所具有的相对于政府而言的权利,是天赋的、自然的、不证自明的,是不可让渡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在重大的权利保障困境出现时,比如政府在战争、灾害等紧急状态而不得不暂时地限制公民的自由或权利时,有所保留的绝对权利论认为政府应当坚持“最小限制原则”。
(1)价值基础及其局限。绝对权利论的价值基础,发端于启蒙运动,发展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催生出现代人权观念之诞生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发展出“现代国家观”并推动了现代国家“利维坦”的出现,为此不得不为个人设计出人权这一“屏障”。[1]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具有“处理其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人与人之间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2]人们结合成社会的目的即在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天然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政府的权力是绝不应当扩张到这一根本目的需要之外的。杰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