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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利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国有大型和特大型企业的专有融资渠道.自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转为审核制以后,特别是自1999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以来,这条境外融资渠道才真正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