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发起人资格——基于法解释学的一般套路

来源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riq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理论主张行为能力欠缺者不能充任公司发起人,是一个普遍的误解。无论是从民法视野,还是从法解释、比较法、立法背景等角度分析,都不能简单地否定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公司发起人资格。我国《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行为能力欠缺者可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并应吸收德国法院判例经验对行为能力欠缺者设立公司的活动予以适当规制。在商法领域,应当树立“行为自治”的理念,由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对商业风险自主进行识别、判断,并自负其责,法律只需为这一判断过程构建辅助机制。
其他文献
本文从司法体制和司法管理.分析了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司法具有三个特点:司法不独立,具有鲜明的行政化特色;司法权外来和受限控、诉讼资源极为有限;吸收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并加强规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