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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的“徇私,”,包括徇私情与私利。而徇私利既包括徇财物利益,也包括徇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由于徇财物以外的其他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并不涉及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问题,因此这里私利仅限财物。对此类行为的定性,不仅体现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中,而且表现在渎职罪一章中许多罪名与受贿罪之间的关系上。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其聚讼颇多。有学者认为,该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应采取“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同时也与其他渎职罪条